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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精伦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制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18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

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

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

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

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审

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除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独立董事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事项明确发表意见。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

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

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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