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_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目录

第一部分《问询函》相关问询问题回复.....................................4

问题1、关于交易目的和整合管控.......................................4

一、托管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和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托管委

员会能否代为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是否并表及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5

二、标的公司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过程,许可证续期换发情况,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和产品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法规规定.................................................10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13

问题2、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14

一、标的公司逾期银行贷款债权是否仍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是否仍有补充

申报并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等债权清偿条件获得清偿的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是否主张过债权,是否存在纠纷及诉讼风险;如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15

二、分立时对标的公司全部债务划分约定的外部法律效力,标的公司是否存

在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是,可能承担的金额、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及相关解决措施.......................................18

三、竹浆纸业净资产为负的原因,竹浆纸业下属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聚源启富本次交易前转让竹浆纸业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及转让股权的价格及依据,资金来源及转让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19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23

问题4、关于资产基础法评估........................................24一、资产基础法评估下,部分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具体情况,是否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关于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的要求及依据.....................................................25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26

问题10、关于其他............................................26

一、标的公司违规票据贴现的背景、涉及对象及关系、具体过程和金额,相

关违规事项对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依据,相关整改措施...............................................27

二、标的公司是否因上述房屋使用瑕疵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存在相关风险,

拆除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占比,是否已有替代安排以及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和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31

三、共有专利权人与标的公司的关系,共有专利研发申请的背景和原因,相关专利是否存在被其他权利人转让或授权竞争对手使用等专利使用受限情况,对标的公司主要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33四、上述银行授信及担保的具体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竹浆纸业是否继续提供担保,交易各方是否就该担保进行相关约定和安排,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影响..................................................34

1五、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35

第二部分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37

一、本次交易方案.............................................37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37

三、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38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40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40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44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47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47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49

十、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49

十一、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50

十二、结论................................................50

2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恒丰纸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申请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就上交所下发的《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问询问题,以及2024年

12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进行

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重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做出的声明、确认、承诺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下述简称的全称或含义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其他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说明相同: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2024年12月31日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核查期间指中相关截止日至2025年5月31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截止日的期间

3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重组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问询函》相关问询问题回复

问题1、关于交易目的和整合管控

重组报告书披露,(1)2022年10月,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委托经营协议,托管费用采用收益提成方式计算,即上市公司按照托管标的每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30%获取提成收入,标的公司承担运营成本,上市公司不承担亏损;托管期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共同成立托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负责标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2)2025年1月,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备忘录,约定2026年后双方全部采用委托加工的经营模式,托管期后标的公司产品定价与托管期内存在较大差异;(3)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拥有22条造纸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7万吨;上市公司现阶段产能已充分利用,托管期内上市公司支持标的公司对其4条生产线技术改造,收购标的公司后,上市公司产能瓶颈问题有望取得突破,可灵活分配各产品产能分布,最大化经营效益;(4)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紧跟国际烟草发展趋势,提升国际业务市场份额;(5)标的公司拥有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卷烟纸生产专卖许可,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6)标的公司长期亏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和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主要因标的公司长期资产折旧摊销金额大幅增加所致;(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标的公司进一步整合。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合作意向备忘录的签订背景、原因及主要内容,与托管期间双方合作模式、业务定位、销售、生产、定价、财务、人员、机构等安排的差异对比。

请公司披露:(1)2022年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签订托管协议的背景和原因,双方接洽的具体过程,对于合作模式、托管费用、人员管理、销售及生产安排和定价模式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约定的原因,委托经营与本次交易的关系,是否为一揽子安排;(2)托管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和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托管委员会能否代为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公

4司,是否并表及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3)托管期后标的公司产品服务定价

与托管期内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4)上市公司烟草工业用纸及其他特

种纸的产能分布、产能利用率以及新建产能情况,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预期及产能规划安排,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进一步追加投入及其具体安排;(5)医用透析纸、无铝衬纸、无涂层热

转印纸等新产品的市场空间及竞争格局,技术和客户储备及在手订单情况,标的公司机器设备成新率、技术产品相较于可比公司竞品的对比竞争优势,是否具有较大市场前景;国际烟草工业用纸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本次交易具体如何提升上市公司国际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6)结合前述问题和造纸行业发展周期、上

市公司未来产品领域拓展、业务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内惯用合作模式,说明相比自建和委托加工等模式,本次收购交易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7)标的公司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过程,许可证续期换发情况,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和产品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8)模拟测算标的

公司长期资产增值折旧摊销对预测期业绩的具体影响和预计消除时间,上市公司拟采取提升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和计划,本次交易是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能否实现补链强链,以及针对收购未盈利资产的投资者保护相关安排;(9)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业务定位、重大经营决策机制、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具体调整计划,是否存在整合管控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2)(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8)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托管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和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托管委

员会能否代为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是否并表及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一)托管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和实际经营管理情况

托管期间,标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章程以及公司治理制度,召开董事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

托管期间,标的公司的股东为竹浆纸业及张华,二者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竹浆纸业、张华基于持股关系,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5股东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竹浆纸业6178.963797.001%

张华191.03632.999%

合计6370.00100%

托管期间,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股东竹浆纸业、张华委派,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具体如下:

董事董事产生方式任期张华股东大会选举2022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王蕾股东大会选举2022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吴晓龙股东大会选举2022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李晓鸿股东大会选举2022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李雪莲股东大会选举2022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

托管期间,上市公司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标的公司董事会不占有席位。

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并不受上市公司的影响,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独立于上市公司。

托管期间,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具体召开及审议事项具体如下:

召开会是否表召开时间审议事项议决通过

1、审议标的公司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2023年4月3日董事会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华集团”是或“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提供担保股东大

2023年4月3日1、审议标的公司为福华集团提供担保是

1、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2023年4月28日董事会是

2、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

2023年5月19日1、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是

2023年8月25日董事会1、上半年度经营情况是

1、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2024年4月26日董事会是

2、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

2024年5月17日1、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是

6召开会是否表

召开时间审议事项议决通过

1、同意吸收合并锦丰斯贝克和锦丰创新;

2、同意刊登标的公司吸收公告;

3、审议合并协议;

股东大

2024年5月20日4、同意竹浆纸业以其对标的公司的部分债权是

15930万元对锦丰纸业实施债转股增资;

5、同意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6、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1、同意公司派生分立为锦丰纸业和盛源纸业;

股东大

2024年5月28日2、同意锦丰纸业持有恒华热力100%股权;是

3、同意修改新章程

股东大1、同意陈吉良辞去监事职务,选举覃凯为监

2024年7月30日是

会事

2024年8月30日董事会1、上半年度经营情况是

1、追认2022、2023年年度关联方资金拆借情

2024年12月9日董事会况;是

2、追认2022、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1、追认2022、2023年年度关联方资金拆借情

股东大

2024年12月9日况;是

2、追认2022、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1、追认2024年度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2、追认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2月17日董事会是3、审议《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股东大1、追认2024年度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2025年2月17日是

会2、追认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1、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2025年4月25日董事会是

2、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

2025年5月16日1、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是

2025年8月25日董事会1、上半年度经营情况是

托管期间,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正常运作,不受上市公司影响,公司治理独立于上市公司,托管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二)托管委员会能否代为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

标的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东大会,是标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标的公司的托管委员会系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设立,是托管期间董事会的授权机构,属于董事会层级之下的

7临时内部机构。

托管期间,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托管委员会职权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包括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标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修改章程等事项。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订标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管、决定内部机构设置等事项。托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涉及具体业务经营层面,包括主要为审议标的公司托管技改方案和预算,审议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预决算,审议重大人事任免事项,审议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模式、定价规则和结算,检查托管经营计划执行和经营考核,以及其他标的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

标的公司托管委员会的职权集中体现在具体业务经营层面,部分职权如年度经营计划、重大人事任免,与董事会职权交叉或重复,交叉或重复的职权最终也由董事会授权或决策,托管委员会并不能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

综上,托管委员会是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授权机构,不能代为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

(三)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是否并表及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1、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基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各自需求及合作共赢考虑,标的公司委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在此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更好地实现托管目的,结合双方各自的利益,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但,上市公司并不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仍由竹浆纸业及张华控制。

(1)从股权结构层面,张华及竹浆纸业对标的公司拥有控制权,上市公司并不能控制标的公司

竹浆纸业及张华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8股东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竹浆纸业6178.963797.001%

张华191.03632.999%

合计6370.00100%

张华及其控制的竹浆纸业能够控制标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0%,从股权结构层面,张华及竹浆纸业对标的公司拥有控制权,上市公司并不能控制标的公司。

(2)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实际经营管理层面,上市公司并不能控制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张华、王蕾、吴晓龙、李晓鸿、李雪莲,全部由股东竹浆纸业及张华委派,上市公司没有向标的公司董事会委派董事。

标的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吴晓龙由竹浆纸业委派,并不是由上市公司委派。

托管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标的公司3名,上市公司委派2名,按照约定托管委员会决议事项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上市公司仅能委派2名委员,不能超过半数,因此,上市公司也不能控制托管委员会。

因此,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实际经营管理层面,标的公司的董事会仍由竹浆纸业及张华控制,上市公司并不能控制标的公司。

综上,标的公司由竹浆纸业及张华控制,上市公司并没有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2、是否并表及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首先,标的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没有实质性投资,其不享有股东权利,也在董事会中没有董事席位,故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事表决时均无表决权。

其次,托管期间内,托管委员会系标的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机构,其中标的公司委派的委员超过半数,并能通过“托管委员会决议事项,应当经过半数托管委

9员会委员同意”这一议事规则决定各项决议的决策结果。故托管委员会实际系受

标的公司股东的代表控制。上市公司在托管期间内可向标的公司派驻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托管团队,提供托管经营所需的技术、资源等,全面负责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业务)系双方商务谈判结果,也是基于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充分信任基础上达成的托管合作方式,但上市公司在投资及筹资决策、销售及采购定价权等重要方面不具备单方面控制的能力。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不能对标的公司实施控制,未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二、标的公司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过程,许可证续期换发情况,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和产品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一)标的公司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过程,许可证续期换发情况

标的公司设立于1990年10月,设立时为中外合资企业。标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按照当时的法规和要求,履行了相关投资审批手续。1990年6月,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向成都市轻工局下发批复(成经技改(90)字第123号),同意成都市造纸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造纸”)与香港合资生产高速卷烟用纸的立项报告。1990年8月,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四川锦丰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成经贸资[90]字第120号),同意锦丰有限股东出资等事宜。

锦丰纸业于1992年5月取得国家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具体如下:

主体资质证书名称生产品种证书编号颁发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国烟专产字

锦丰烟草专卖生产国家烟草1992.05.13至

卷烟盘纸第0422421992.05.13

有限企业许可证专卖局1996.12.31号

后因标的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2012年11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成民破字第1号),裁定受理对标的公司的重整申请,标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描述,标的公司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具有重整价值。

2013年12月27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交易对方张华、竹浆纸业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

2016年12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标的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10基于前述背景,在标的公司破产重整前,因现股东和管理团队尚未控制标的公司、参与管理标的公司,标的公司1996年底至2009年期间换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留存复印件,在现股东和管理团队控制、管理标的公司后,规范相关资料复印件留存工作。因此以下仅列示2009年6月之后续期、换发情况:

主体资质证书名称许可范围证书编号颁发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

锦丰纸烟草专卖生产卷烟纸生产国家烟草2009.06.26至

11510105652009.06.26

业企业许可证销售专卖局2014.06.26

锦丰纸烟草专卖生产卷烟纸生产国家烟草2014.06.18至

11510105652014.06.18

业企业许可证销售专卖局2015.06.18

锦丰纸烟草专卖生产卷烟纸生产国家烟草2015.06.08至

11510105652015.06.08

业企业许可证销售专卖局2020.06.08

锦丰纸烟草专卖生产卷烟纸生产国家烟草2020.06.09至

11510105652020.06.09

业企业许可证销售专卖局2021.06.08

锦丰纸烟草专卖生产卷烟纸生产国家烟草2021.05.21至

11510105652021.05.21

业企业许可证销售专卖局2024.06.08

锦丰纸烟草专卖生产卷烟纸生产国家烟草2021.05.21至

11510105652023.12.20

业企业许可证销售专卖局2024.06.08

锦丰纸烟草专卖生产卷烟纸生产国家烟草2024.05.29至

11510105652024.05.29

业企业许可证销售专卖局2029.05.16

注:标的公司于2023年12月换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系因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标的公司自1992年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至2024年5月新换发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5月,标的公司持有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合法、有效。

(二)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和产品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卷烟纸、普通成形纸、高透成形纸等特种纸的生产与销售。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中的“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中的“C222 造纸”。

国家不断出台并规范造纸行业发展,相关产业政策如下:

11序号文件名主要相关内容发布单位

造纸行业设备的主要发展方向包括:磁悬

浮透平风机、永磁电机、高效双辊洗浆机、

高端膜转移脱胶机、电磁加热压光机、高

速靴式压榨机、智能化能源管控系统等高《关于印发工业重端节能设备,自动化输送包装及仓储系工信部

1点行业领域设备更

统、全自动造纸备料上料系统等自动化设2024年9月新和技术改造指南》备,单条化学浆30万吨/年及以上、化学机械纸浆10万吨/年及以上、化学竹浆10

万吨/年及以上等先进生产线设备,符合取(用)水定标准节水设备等《排污许可证申请规定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生态环境部

2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纸和纸制品业(征求2024年8月排放限值规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等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强化修订提高制浆造纸等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国家发展改革碳达峰碳中和标准

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全面提升能效水平,委、市场监管总

3计量体系建设行动

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修订完善能源计局、生态环境部方案(2024-2025量、监测、审计等节能配套标准2024年7月年)》

目录将先进制浆、造纸设备开发与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国家发改委

4纸塑基多层复合等新型包装材料列为轻导目录(2024年本)》2023年12月工产业的鼓励类项目

中国造纸协会将“十四五”及以后的发展总体目标升级为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和《造纸行业“十四

2060年碳中和目标,定位自身竞争优势,中国造纸协会

5五”及中长期高质量

科学制定行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战略,2021年12月发展纲要》

做好中长期规划,打造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纸业

除确有重大技术创新,拥有国际领先的生《国家烟草专卖局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具有明显的经济关于卷烟纸和滤嘴国家烟草专卖

技术优势的,原则上不再新办从事卷烟纸

6棒及烟用丝束生产局

生产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需持续提升行业企业许可证审批有2020年11月内卷烟纸生产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稳定市关事项的通知》场供应,强化质量保障标的公司深耕造纸行业,主要从事卷烟纸、普通成形纸、高透成形纸等特种纸的生产与销售,主营产品工艺流程包括打浆、脱水、烘干、卷曲、分切、打件包装,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及主要产品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卷烟纸否普通成形纸否高透成形纸否

12其他特种纸否

2、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触发需向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反垄断审查,符合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竹浆纸业、张华持有的锦丰纸业100%股权。不涉及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事项或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不存在违反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

2、查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等文件;

3、查阅标的公司组织架构图、托管委员会人员组成等文件;

4、查阅标的公司取得、换发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5、就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取得、换发情况,访谈标的公司有关人员;

136、取得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和产品的说明,并访谈标的公司有关人员;

7、查询标的公司产业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访谈标的公司有关人员。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托管期间,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正常运作,托管委员会在董事

会授权下,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托管委员会不能代为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仅为董事会授权决策机构,对部分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上市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没有并表标的公司,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2、标的公司自1992年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至2024年5月新

换发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5月,标的公司持有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问题2、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重组报告书披露,(1)2012年经法院裁定,锦丰纸业与其子公司锦丰创新、锦丰斯贝克合并破产重整,重整期间引入竹浆纸业等新股东;(2)2016年标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目前存在部分逾期银行贷款债权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申报受偿;(3)2024年2月锦丰纸业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恒华热力100%股权;(4)

2024年5月,锦丰纸业吸并锦丰斯贝克和锦丰创新,吸并后锦丰斯贝克、锦丰

创新注销;(5)2024年5月,竹浆纸业以其对锦丰纸业的15930万元债权实施债转股;(6)2024年7月,锦丰纸业派生分立出盛源纸业,并将与主营无关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幢别墅产权及历史经营产生的未弥补亏损剥离给盛源纸业;

(7)竹浆纸业净资产为负,竹浆纸业股东聚源启富(成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启富”)于2023年9月增资入股,2025年4月聚源启富以7800万元将其所持竹浆纸业股份转让给福华集团。

请公司披露:(1)标的公司破产重整和竹浆纸业、张华参与重整的背景和原因,张华的简历及对外投资情况;(2)竹浆纸业、张华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成本,后续对标的公司技术、产品、产线和设备等方面更新改造的累计投入和成效;(3)

标的公司逾期银行贷款债权是否仍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是否仍有补充申报并按

14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等债权清偿条件获得清偿的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是否主

张过债权,是否存在纠纷及诉讼风险;如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4)标的公司受让恒华热力股权的原因和目的,恒华热力主营业务及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5)标的公司吸并两家子公司,随后不久派生分立盛源纸业的背景与目的,与托管、本次交易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一揽子安排;吸并、分立前后,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全部资产负债的划分约定,及与主营业务发展的相关性;吸并和分立相关会计处理,资产和负债入账价值及确定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6)分立时标的公司收入、费用拆分的依据及其准确性,剥离部分资产和未分配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分立对报告期业绩的影响;(7)分立时对标的公司全部债务划分约定的外部法律效力,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是,可能承担的金额、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及相关解决措施;(8)竹浆纸业债

转股的原因和必要性,对本次交易估值和评估增值率的影响;(9)竹浆纸业净资产为负的原因,竹浆纸业下属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聚源启富本次交易前转让竹浆纸业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及转让股权的价格及依据,资金来源及转让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3)(7)(9)并发表明

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5)(6)(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7)(8)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标的公司逾期银行贷款债权是否仍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是否仍有补充

申报并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等债权清偿条件获得清偿的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是否主张过债权,是否存在纠纷及诉讼风险;如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一)标的公司逾期银行贷款债权是否仍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是否仍有补充申报并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等债权清偿条件获得清偿的权利

1、关于标的公司逾期银行贷款情况

(1)关于标的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所载逾期银行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标的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信贷记录明细”之“未结清信贷”记载,标的公司中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存在逾期本金和逾期总额,所涉银行为5家,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盘谷

15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走马街支行。

(2)标的公司重整时,相关银行申报债权情况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2)成

民破字第1-2号、(2012)成民破字第2-2号、(2012)成民破字第2-3号),2013年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确认,其中包括前述5家银行(建设银行申报债权时为两家支行,已涵盖《企业征信报告》中的建设银行温江支行,盘谷银行以上海分行申报债权,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报债权,《企业征信报告》中是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申报的债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确认债权金额申报申报债权确认金额债权人名称编号金额担保优先债普通债权合计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付0654266.52576.003690.524266.52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盘谷银行(中国)有限

付0801774.75-1774.751774.75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付0901816.32-1816.321816.32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付0919780.095500.004280.099780.09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付0925400.005400.00-5400.00司成都分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

付122507.82-507.82507.82公司上海分行

标的公司重整时,相关银行申报清偿的债权特别是按重整计划清偿后豁免的银行贷款余额,与《企业征信报告》逾期贷款余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由于标的公司进入重整距今已十余年,时间距今较久,且标的公司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相关债权申报等工作,标的公司并不掌握债权申报相关情况。

破产程序终结后,前述银行虽然在征信系统记载标的公司前述逾期信息,但没有向标的公司主张或要求偿还征信报告所载逾期借款余额,也没有提起任何诉讼。标的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对申报债权进行了清偿。标的公司就《企业征信报告》上所载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负有偿还义务。

(3)标的公司积极推进征信修复相关工作

标的公司曾就《企业征信报告》中所载逾期银行贷款、修复征信等事宜与相

关主管部门反馈,但仍没有消除相关逾期记录,标的公司在《企业征信报告》上

16提出声明,载明相关银行逾期贷款已由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修复征信,目前普遍存在困难,需要审判机关、银行监管机构等多部门共同出台具体政策。

目前,针对重整企业征信修复,仅有北京市出台有具体政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曾于2020年4月发布《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明确银行机构应“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银行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四川省相关监管部门目前尚未出台具体政策,因此,标的公司的《企业征信报告》仍存在重整前的债务逾期的记载,标的公司的征信修复有赖于当地具体政策的出台。

2、标的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所载银行贷款,系锦丰纸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发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所有债权均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完毕,终结标的公司的破产程序。

自2016年12月标的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相关债权人,特别是重整期间可能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没有向标的公司主张过清偿债务,也没有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债权受偿向标的公司提出过主张或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债权人对标的公司破产重整前的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3、标的公司的重整计划对债务进行了减免,按照重整计划,担保债权,就

特定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普通债权,40万元以下部分按

40%受偿、4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25%比例受偿、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规定,标的公司对债权人在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可能存在的未在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如债权人主张债权,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等债权清偿条件获得清偿,同等债权清偿条件应当包括同等清偿比例等条件。但,因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类债权将面临无法获得清偿的结果。

因此,债权人在标的公司破产重整前的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重

17整期间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标的公司无需承担清

偿责任;对于可能存在的未在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如债权人主张债权,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比例等同等债权清偿条件获得清偿,但因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类债权将面临无法获得清偿的结果。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是否主张过债权,是否存在纠纷及诉讼风险;如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2016年12月,标的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

认标的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标的公司因重整前发生的银行借款,相关银行未向标的公司主张过债权。

标的公司已按照《破产法》,通过执行重整计划,解决了重整前的债务问题,标的公司受《破产法》保护,并且重整前的债务问题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破产重整前的债务,标的公司与相关银行不存在纠纷,也不存在诉讼风险。

二、分立时对标的公司全部债务划分约定的外部法律效力,标的公司是否存

在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是,可能承担的金额、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分立时对标的公司全部债务划分约定的外部法律效力

标的公司分立时,锦丰纸业、竹浆纸业和张华共同签署了《公司分立协议》,对锦丰纸业的财产、债权债务做了分割约定,按照《债权债务划分明细表》执行,并根据债权人要求以及双方协商达成意见,需要由锦丰纸业和盛源纸业共同承担的债务,应积极协同、配合。

标的公司分立时,锦丰纸业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分立前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刊登分立公告时也明确,分立前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标的公司、竹浆纸业、张华对标的公司全部债务划分约定不存在争议,划分约定有效,但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如分立后的锦丰纸业或盛源纸业不能清偿划分的债务时,另一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二)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是,可能承

担的金额、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及相关解决措施

标的公司分立时,根据合同约定盛源纸业划分承担的债务为523.98万元,如不能偿还,标的公司需要就该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523.98万元债权人为标

18的公司及盛源纸业的控股股东竹浆纸业,因此盛源纸业被要求偿还债务且其本身

不能偿还的风险较小。同时,竹浆纸业出具了说明,不会要求标的公司就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标的公司就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较小,不会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产生影响。

三、竹浆纸业净资产为负的原因,竹浆纸业下属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聚源启富本次交易前转让竹浆纸业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及转让股权的价格及依据,资金来源及转让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一)竹浆纸业净资产为负的原因

竹浆纸业设立于2013年10月,拥有包括锦丰纸业在内的5家控股子公司竹浆纸业为控股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获取利润。近年来,竹浆纸业控股的子公司,因市场开拓困难、技术改造、持续投入等原因,未实现盈利,处于亏损的状态,净资产均为负,因此竹浆纸业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为负。

(二)竹浆纸业下属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竹浆纸业下属企业除标的公司外,共有4家,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四川福华源泰竹纤维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四川福华源泰竹纤维有限公司注册地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沙湾儿村8组法定代表人陈力君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11694827618T成立日期2009年9月29日

股权结构竹浆纸业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项目:纸浆制造;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竹制品制造;竹种植;

森林经营和管护;竹材采运;纸制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机经营范围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

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5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20366.6121933.4229032.85

19负债总计46643.4546586.1346764.33

所有者权益合计-26276.84-24652.71-17731.49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45.87151.42124.89

利润总额-1624.13-5117.69-5726.20

净利润-1624.13-6921.23-2672.25

2、四川省福华纸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四川省福华纸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葫芦镇福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力君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11MA63N7KA48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6日

股权结构竹浆纸业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竹材采运;竹制品制造;物业管理;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竹种植;

经营范围包装服务;广告发布;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

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5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7185.927429.139345.95

负债总计10229.6510254.7711738.60

所有者权益合计-3043.73-2825.63-2392.65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46.54438.41301.65

利润总额-218.10-432.99-2020.57

净利润-218.10-432.99-2020.57

3、四川福布卫护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四川福布卫护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青羊区光华北五路266号青羊总部经济基地

20法定代表人刘凯洋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MA6B6R6F5F成立日期2021年3月2日

股权结构竹浆纸业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日用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家居用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纸制品销售;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制鞋原辅材料销售;

塑料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

电器销售;家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居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软木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林业产品经营范围销售;竹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藤制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摄影扩印服务;包装服务;服饰研发;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5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196.43185.84771.47

负债总计1901.371906.752093.73

所有者权益合计-1704.94-1720.91-1322.25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202.671105.533492.32

利润总额15.98-398.66-1441.72

净利润15.98-398.66-1441.85

4、四川省旺达盛源纸业有限公司

21公司名称四川省旺达盛源纸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梓潼社区天府街西段128号法定代表人李雪莲注册资本3348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5MADFWQM690成立日期2024年3月26日

股权结构竹浆纸业、张华分别持股97.001%、2.999%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5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302.48115.17

负债总计511.53527.34

所有者权益合计-209.05-412.17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

营业收入1.14-

利润总额-8.34-4.91

净利润-8.34-4.91

(三)聚源启富本次交易前转让竹浆纸业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及转让

股权的价格及依据,资金来源及转让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2023年9月,竹浆纸业因资金需求,需要引入外部投资方,四川久信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对竹浆纸业的股东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43156.52万元。聚源启富看好竹浆纸业特别是锦丰纸业的业务和市场,认为竹浆纸业融资的估值相对合理,具有投资价值,对竹浆纸业按照评估值,以自身经营所得的资金现金7500万元认购竹浆纸业

6951.44万元股权,持股比例14.8056%。2023年11月,竹浆纸业就此次增资办

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5年4月,聚源启富作为竹浆纸业的股东,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

估作价低于预期,标的公司评估值为26805.62万元,聚源启富所持竹浆纸业

14.8056%股权仅有约4000万元,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福华集团决定受让该部

22分股权。聚源启富与福华集团经协商,同意在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定

价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款为7800万元,但应分期支付。福华集团已于2025年4月支付股权款3978万元,占股权总价款的51%,按照约定,剩余的3822万元由福华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分期支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华集团已支付完毕剩余股权款3822万元。

综上所述,聚源启富本次交易前转让竹浆纸业股份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股权代持,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查阅标的公司的征信报告、破产重整相关法院裁定书等资料;

2、在裁判文书网、百度等网站查询,检索标的公司诉讼、仲裁信息;

3、就标的公司是否收到过债权主张,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4、取得、查阅标的公司2024年分立时的《公司分立协议》、财务报表等资料;

5、取得竹浆纸业关于不会要求标的公司就分立前的523.98万元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出具的说明;

6、取得竹浆纸业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7、获取并核查了聚源启富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银

行流水、聚源启富投资竹浆集团的增资协议、聚源启富的营业执照;

8、获取并核查了竹浆纸业关于聚源启富增资的评估报告、竹浆纸业的收款

凭证及收款后的资金用途;

9、获取并核查了聚源启富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交易款的

银行支付回单;

10、访谈了股权转让双方。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231、债权人在标的公司破产重整前的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重整

期间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标的公司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可能存在的未在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如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鉴于破产程序已终结、管理人已履行完毕职责,如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只能向标的公司主张债权,如可以获得清偿,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比例等同等债权清偿条件获得清偿,但因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类债权将面临无法获得清偿的结果;

标的公司已按照《破产法》,通过执行重整计划,解决了重整前的债务问题,标的公司受《破产法》保护,并且重整前的债务问题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破产重整前的债务,标的公司与相关银行不存在纠纷,也不存在诉讼风险;

2、标的公司、竹浆纸业、张华对标的公司全部债务划分约定不存在争议,

划分约定有效,但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如分立后的锦丰纸业或盛源纸业不能清偿划分的债务时,另一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标的公司就523.98万元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较小,不会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产生影响;

3、竹浆纸业为控股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获取利润。近年来,竹浆纸业控股的子公司,因市场开拓困难、技术改造、持续投入等原因,未实现盈利,处于亏损的状态,净资产均为负,因此竹浆纸业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已披露竹浆纸业下属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数据;上市公司已披露聚源启富本次

交易前转让竹浆纸业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入股及转让股权的价格及依据,资金来源及转让款项支付情况,聚源启富持有并转让竹浆纸业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问题4、关于资产基础法评估

重组报告书披露,(1)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最终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

4925.00万元商誉;(2)标的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26805.62万元,增值

额为19603.72万元,增值率为272.20%;(3)评估增值主要来自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净值2349.04万元,评估值11300.28万元,增值

8951.24万元;机器设备净值6353.06万元,评估值11255.67万元,增值4902.60万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801.40万元,评估值6421.20万元,增值5619.80万

元;(4)竹浆纸业作为重整投资人,收购锦丰纸业、锦丰创新、锦丰斯贝克的对价为26500万元;本次交易市净率与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基本可比。

请公司披露:(1)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原因

24和合理性;(2)房屋建筑物评估过程,主要参数选择依据;原值与所在地区工程

造价的匹配性,增值幅度是否与建材、人工价格上升幅度匹配及合理性;经济使用年限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经济使用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评估值与同区域可比房屋建筑物价格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增值原因及合理性;(3)机器设备具体内容、历史维护情况及目前状态,说明评估情况、原值评估依据及合理性;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的具体情况,经济使用年限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经济使用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是否充分考虑未来设备改造、重建过程中的处置情况及依据,在设备采购时间较长、供应商增多及技术进步等情况下,设备性能情况、增值原因及合理性;(4)土地使用权评估过程,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和合理性;与周边区域近期类似成交案例的对比情况及可比性,评估价值公允性及依据,增值原因和合理性;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减值原因,是否存在经济性贬值风险;(5)在标的公司持续亏损、资产持续折旧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作价与破产重整价格相近的原因及合理性;按照公允价格并考虑托管费,说明标的公司市净率、静态市盈率及未来3年平均动态市盈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交易案例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结合上述情况和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作价公允性,相关资产是否存在经济性贬值风险;(6)商誉计算过程,是否充分识别标的公司相关资产及依据,新增商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商誉减值风险;(7)资产基础法评估下,部分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具体情况,是否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1号》关于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的要求及依据。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7)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下,部分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具体情况,是否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关于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的要求及依据

本次交易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确定标的资产100%股权的价值为26208.42万元,其中,安永评估对部分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法和市场法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6409.98万元,评估增值4993.32万元。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2业绩补偿及奖励”之“一、业绩补偿”之“(一)业绩补偿范围”中规定,“1、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

25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

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竹浆纸业及张华,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关于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要求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交易评估报告及土地使用权等资料;

2、查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则。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竹浆纸业及张华,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关于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要求的情形。

问题10、关于其他

重组报告书披露,(1)2023年末和2024年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2267.33万元和3319.82万元,账龄主要集中于1年以内;(2)报告期内标的公

司存在向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2.17万元、3791.39万元及791.25万元;(3)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标的公

司存在违规票据贴现的情况;(4)标的公司部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

面积和实际房屋面积不符,目前差异部分房屋均已拆除;(5)标的公司与他人共有3项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权;(6)标的公司部分生产线重建或改造资金来源

于银行授信,且拟由竹浆纸业提供担保。

请公司披露:(1)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2)标的公司关联方

26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资金主要用途以及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目前是否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后续规范相关事项的措施;(3)标的公司违规票据贴现的背景、涉及对象及关系、具体过程和金额,相关违规事项对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依据,相关整改措施;(4)标的公司是否因上述房屋使用瑕疵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存在相关风险,拆除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占比,是否已有替代安排以及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和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5)共有专利权人与标的公司的关系,共有专利研发申请的背景和原因,相关专利是否存在被其他权利人转让或授权竞争对手使用等专利使用受限情况,对标的公司主要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6)上述银行授信及担保的具体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竹浆纸业是否继续提供担保,交易各方是否就该担保进行相关约定和安排,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3)-(6)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4)(6)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标的公司违规票据贴现的背景、涉及对象及关系、具体过程和金额,相

关违规事项对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依据,相关整改措施

(一)标的公司违规票据贴现的背景、涉及对象及关系、具体过程和金额

1、向关联方借入承兑汇票融资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存在向关联方借入承兑汇票融资的行为,即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关联方将其收到的票据背书给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关联方借入承兑汇票融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向关联方借入承兑

-1374.003536.40汇票融资金额

2、向非金融机构购买票据、票据贴现、大票换小票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向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金融机构大票换小票、购买票据、票据贴现的不规范行为。

(1)大票换小票

27标的公司将收到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换成小额银行承兑汇票并向供应商进

行结算的行为,大票换小票可以解决标的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支付货款所需金额存在错配的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大票换小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拆出票据金额--600.00

拆入票据金额--600.00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拆出票据金额---

拆入票据金额---

(2)票据贴现

向非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贴现主要系由标的公司存在资金周转需求,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贴现。标的公司贴现票据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关联方借入票据,由于与出票人、前手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故无法向银行进行票据贴现,而标的公司存在资金周转需求,故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贴现。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非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贴现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拆出票据金额--1613.44

收到贴现金额--1595.01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拆出票据金额--160.00

收到贴现金额--157.79

(3)购买票据购买票据是指标的公司直接向持票方购买票据用于支付货款。标的公司购买

28票据的交易对手方与前述大票换小票、票据贴现的交易对手方一致,对方部分时

候有资金需求,而标的公司因无在手票据且计划以票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标的公司会购买对方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供应商以支付货款。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购买票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5月2024年度2023年度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取票据金额--678.00

支付金额--671.13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取票据金额---

支付金额---

上述行为涉及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欣欣

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企业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具体情况如下:

1、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6月22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观东三街53号1层59号注册资本950万元

孟得强认缴出资475万元,持股比例50%;张旭认缴出资475万元,持股股权结构

比例50%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园艺服务;农业专营业范围业及辅助性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林业机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9成立日期2022年3月21日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42号注册资本1500万元

孟得强认缴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60%;蒋玉群认缴出资600万元,持股权结构

股比例4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园艺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营业范围售;林业机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标的公司票据台账,并对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孟得强进行了访谈,上述两家公司从事园林工程及票据服务。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相关违规事项对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依据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借入承兑汇票融资,2024年度、2023年度

融资额分别为1374.00万元、3536.40万元,标的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占用资金和实际占用天数,以报告期内各年度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标的公司根据资金安排,随借随还,上述累计借入的承兑汇票融资额实际远未达到一年。假设每年度按实际占用一年计算,按各年度1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3.65%,各年度计提的利息分别为47.40万元、129.08万元,实际上,标的公司对前述承兑汇票融资,随借随还,占用时间远未达到一年,因此实际产生并计提的利息也未达到按一年占用时间计算的利息金额。

标的公司与成都菁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欣欣向然农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之间不规范的票据行为,系标的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为支付供应商货款需要,相关行为产生费用较小。

因此,前述相关违规事项产生的利息等费用较小,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和

30业绩产生影响。

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未对标的公司前述事项进行处罚,且贴现票据均已到期,未因票据贴现产生纠纷,相关违规事项未对公司经营和业绩产生影响。

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关于标的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显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地方金融监管相关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规也没有规定前述违规事项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此,相关违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三)相关整改措施

1、标的公司逐步规范相关事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落实相关

主体责任,并优化供销管理、财务审批等相关流程,加强相关人员财务规范和合规意识。

2、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培训,学习相关内控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财务内控,对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进行了整改。

二、标的公司是否因上述房屋使用瑕疵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存在相关风险,

拆除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占比,是否已有替代安排以及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和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

(一)标的公司是否因上述房屋使用瑕疵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存在相关风险,拆除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占比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按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共计65835.63平方米,具体如下:

他序建筑面积项所有权人证书编号坐落用途号 (m2) 权利

川(2024)温江区成都台商投资区四川锦丰纸业

1不动产权第海峡两岸科技产23544.74工业无

股份有限公司

0022189号业园

川(2024)温江区成都台商投资区四川锦丰纸业

2不动产权第海峡两岸科技产12005.59工业无

股份有限公司

0022599号业园

四川锦丰纸业川(2024)温江区温江区柳条大道

323247.04工业无

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权第西段

310022143号

四川锦丰纸业温房权证监权字第天府镇温江台商宿舍及

43219.75无

股份有限公司0017737号投资区其他四川锦丰纸业温房权证监权字第天府镇温江台商

53818.51仓库无

股份有限公司0017738号投资区

合计65835.63--

锦丰纸业已拆除部分房产,拆除建筑面积共计8784.04平方米,拆除房产面积占不动产权证载面积的13.34%,拆除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拆除面积

产权证号单元号/幢号房屋名称号 (m2)

510115004003

川(2024)温江区不动产权第

1 GB00183F0009 一车间 5105.36

0022143号

0002

510115004003

川(2024)温江区不动产权第

2 GB00183F0007 标准实验室 359.00

0022143号

0002

510115004003

川(2024)温江区不动产权第

3 GB00183F0008 辅料库 608.79

0022143号

0002

510115004003

川(2024)温江区不动产权第

4 GB00183F0013 锅炉房 375.76

0022143号

0002

5温房权证监权字第0017738号1616号仓库649.94

6温房权证监权字第0017738号1717号仓库741.74

7温房权证监权字第0017738号1818号仓库943.45

合计8784.04

2、锦丰纸业拟在所涉宗地(川(2024)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022143号不动

产证)更新改造相关生产线,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

温房权证监权字第0017738号不动产证所涉拆除仓库,系因锦丰纸业将闲置仓库拆除,拆除后未新建建筑物。

信用中国网站关于锦丰纸业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显示,锦丰纸业报告期内未受到住建主管部门的处罚。

因此,锦丰纸业不存在被处罚的相关风险。

32(二)是否已有替代安排以及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和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

影响

锦丰纸业拆除前述房产,系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其中,川(2024)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022143号不动产证所涉拆除的一车间等,系锦丰纸业为建设绿色节能、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锦丰纸业已办理了相关用地、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具体如下:

土地使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建设工程施在建工程名称所有权人权证号许可证号划许可证号工许可证号

四川锦丰纸业川(2024)地字第建字第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区不5101152025锦丰纸业5101152023213510115202330

绿色节能、智动产权第03120101

94号516号

能制造项目0022143号

温房权证监权字第0017738号不动产证所涉拆除仓库,锦丰纸业已不再使用,也未新建建筑物。

本次交易评估已考虑拆除房产因素,不会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有影响。

综上,锦丰纸业已有替代安排,拆除相关房产事项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本次交易估值定价有影响。

三、共有专利权人与标的公司的关系,共有专利研发申请的背景和原因,相

关专利是否存在被其他权利人转让或授权竞争对手使用等专利使用受限情况,对标的公司主要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与云南巴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菰生物”)、云南养瑞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瑞集团”)共有专利3项,具体如下:

序号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日到期日专利权人一种竹香卷烟锦丰纸业

1 纸及其制备方 发明 ZL201610857322.7 2016.9.28 2036.9.27

巴菰生物法一种竹香卷烟实用锦丰纸业

2 ZL201621086349.2 2016.9.28 2026.9.27

纸新型巴菰生物一种瓦楞片材实用锦丰纸业

3 制成的纸质滤 ZL201621378215.8 2016.12.15 2026.12.14

新型养瑞集团棒

标的公司与巴菰生物、养瑞集团早期共同申请专利,系因早期双方有合作意向,早期拟开拓新产品市场、进行市场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未使用共有专利。共有专利所涉产

品为竹香卷烟纸、瓦楞片材制成的纸质滤棒,标的公司主营产品不包括共有专利所涉产品,标的公司主营产品规划也不包括共有专利所涉产品。标的公司主要技术产品研发也不涉及共有专利。

综上,共有专利不存在被其他权利人转让或授权竞争对手使用等专利使用受限情况,对标的公司主要技术产品研发生产不存在不利影响。

四、上述银行授信及担保的具体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竹浆纸业是否继续提供担保,交易各方是否就该担保进行相关约定和安排,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影响

(一)上述银行授信及担保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丰纸业目前尚有3笔银行债务,具体如下:

金额(万借款方合同签署日到期日担保

元)宜宾商业银行股份有福华农科投资集

1000.002025.5.132026.5.13

限公司团、张华、王蕾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福华农科投资集

1000.002025.09.242026.09.23

司温江支行团、张华、王蕾宜宾商业银行股份有

8700.002023.5.242025.12.22无

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丰纸业前述银行借款的期限尚未届满,相关借款合同仍在正常履行。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竹浆纸业是否继续提供担保,交易各方是否就该担保

进行相关约定和安排,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竹浆纸业拟不再继续提供担保。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竹浆纸业是否继续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约定,具体如下:

各方同意,交割日后30日内,甲方(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制度及相关债权债务合同的规定配合银行

等金融机构完成存续债务担保手续的变更,承担乙方(竹浆纸业)、丙方(张华)及其关联方对标的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

本次交易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果,部分财产采用市场法评估,本次交易评估不涉及标的资产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不涉及交易对方业绩补偿、

34业绩奖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竹浆纸业不

再持股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竹浆纸业不再继续提供担保,由上市公司负责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符合商业逻辑。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竹浆纸业不再继续提供担保,不会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产生影响。

五、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查阅标的公司向相关方借入承兑汇票融资、购买票据违规行为等

的资料;

2、就违规票据贴现,核查标的公司整改进度,访谈标的公司有关人员;

3、检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等网站信息,查询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被处罚的记录,取得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关于标的公司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4、获取标的公司房产权属证书,现场核实部分房产拆除情况;

5、获取标的公司关于更新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

等手续文件;

6、就房屋拆除情况访谈标的公司有关人员;

7、获取标的公司与共有专利权的专利证书等资料;

8、就共有专利权的取得过程、背景、产品关系,访谈标的公司有关人员,

取得标的公司的说明;

9、获取标的公司银行债务相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就银行债务

情况访谈标的公司有关人员;

10、查阅本次交易有关交易协议等资料。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披露标的公司违规票据贴现的背景、涉及对象及关系、具体

过程和金额,相关违规事项未对公司经营和业绩产生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标的公司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352、上市公司已披露标的公司拆除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占比,未因上述房屋使

用瑕疵受到主管部门处罚,不存在相关风险,标的公司已有替代安排,不会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和本次交易估值定价有影响;

3、共有专利权人与标的公司早期共同申请专利,系因早期双方有合作意向,

早期拟开拓新产品市场、进行市场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共有专利不存在被其他权利人转让或授权竞争对手使用等专利使用受限情况,对标的公司主要技术产品研发生产不存在不利影响;

4、上市公司已披露上述银行授信及担保的具体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竹浆纸业不再继续提供担保,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竹浆纸业是否继续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约定和安排,不会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产生影响。

36第二部分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为恒丰纸业拟通过向交易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锦

丰纸业10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加期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及国资有权机构备案,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26805.62万元调整为25414.23万元,相应地,发行股份数量也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调整后,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竹浆纸业锦丰纸业97.001%股权24652.0629881281

2张华锦丰纸业2.999%股权762.17923845

合计锦丰纸业100%股权25414.2330805126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涉及减少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减少比例为5.19%,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涉及减少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减少比例未超过整体交易作价的20%,本次重组调减交易作价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涉及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恒丰纸业的主体资格,截至2025年5月30日(因2025年5月31日是非交易日,因此以2025年5月30日为准),恒丰纸业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37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942308329.93%

2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81539402.73%

工持股计划

3董延明63761002.13%

4高建华48180001.61%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保诚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1173011.04%(LOF)

6岳红云20058000.67%

7蔡永超17010000.57%

8毛长山16401000.55%

9李巍15845000.53%

10张理国14343000.48%

合计12025412440.2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仍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方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恒丰纸业已经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恒丰集团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黑龙江省新产投集团的原则性

38同意。

(3)2024年11月28日,恒丰纸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25年4月25日,恒丰纸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5)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资有权机构备案。

(6)2025年5月23日,恒丰纸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7)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8)本次交易经国资有权机构审核批准;

(9)2025年11月28日,恒丰纸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2.交易对方已经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竹浆纸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以下授权和批

39准:

1.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2.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授权和批准;待依法取得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后,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外,因本次交易加期评估基准日调整,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调整,2025年11月,恒丰纸业与竹浆纸业、张华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调整进行了补充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生效后,对相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比较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和交易作价与上市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账面值与成交金额孰高值)、资

产净额(账面值与成交金额孰高值)及营业收入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所对应指标的50%以上,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恒丰纸业的控股股东为恒丰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且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

40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恒丰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卷烟纸、普通成形纸、高透成形纸等特种纸的生

产与销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本次交易不涉及环保、用地报批事项,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所涉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标准,无须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为内资企业,无境外股东和境外投资,且本次交易不涉及境外投资,不适用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00万元,且社会公

众持股比例不低于25%,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份分布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已对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发表意见,认为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形,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三/(二)”所述的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外,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办理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现高级卷

41烟纸及卷烟配套用纸的生产与销售等业务领域的归集和整合,且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恒丰集团已出具承诺,将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治理制度,具有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上述法人治理结构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622号),上市公司最近一年

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函、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网络查询,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622号)、《备考审阅报告》([2025]7-742号),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长期经营业绩将稳步增长,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能够有效解决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竹浆纸业、张华持有的锦丰纸业100%股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能够在《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2(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本次交易方案中,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为8.37元/股,不低于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80%,因上市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根据交易方案,股份发行价格由8.37元/股调整为8.25元/股,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及交易对方的承诺函,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622号)、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

承诺函、合规证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其承诺函

等资料并经网络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实质条件,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3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锦丰纸业的100%股权,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购买。

(一)锦丰纸业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锦丰纸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丰纸业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锦丰纸业100%股

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其依照《购买资产协议》和《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锦丰纸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锦丰纸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恒华热力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锦丰纸业现合法持有恒华热力100%股权。

(三)业务与经营资质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锦丰纸业正常换发排污许可证外,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业务有关的资质未发生变化。

锦丰纸业换发的排污许可证具体如下:

发证时主体资质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颁发机关有效期间

锦丰91510100621703成都市生态2025.09.2025.10.25-排污许可证

纸业 9132001P 环境局 25 2030.10.24

(四)锦丰纸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锦丰纸业新增取得6项专利权以及融资租赁生产设备外,锦丰纸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专利、商标、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未发生变化。

1.锦丰纸业新增取得的专利权

44序

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日到期日专利权人号一种分切机

收卷辊塑料 实用 ZL20242296986

12024.12.032034.12.02锦丰纸业

芯环快速对新型1.2准装置一种纸盘自

实用 ZL20242296985

2动包装机上2024.12.032034.12.02锦丰纸业

新型9.5料装置一种造纸机

实用 ZL20242249888

3的压榨干燥2024.10.162034.10.15锦丰纸业

新型3.5装置

一种多圆盘 实用 ZL20242234869

42024.09.262034.09.25锦丰纸业

损纸浓缩机新型1.6

一种浆包送 实用 ZL20242231537

52024.09.232034.09.22锦丰纸业

料机新型2.5一种分切机

实用 ZL20242222551

6送料辊刹车2024.09.102034.09.09锦丰纸业

新型7.2装置

2.锦丰纸业融资租赁设备

(1)锦丰纸业与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融资租赁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2025100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由工投融资租赁公司根据锦丰纸业指示购买账面价值7663.50万元的1#机设备

及配套系统等设备,锦丰纸业向工投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使用该等生产制造设备,租赁期间,锦丰纸业对租赁设备没有处分权,锦丰纸业对租赁设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在锦丰纸业清偿该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即支付完毕约定的租金并办理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前,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工投融资租赁公司。

(2)锦丰纸业与工投融资租赁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

20250905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锦丰纸业将购置的原价为42179.91万元

的造纸专用设备等生产制造设备,根据设备购入年限和完好情况,以7000.00万元转让给工投融资租赁公司,再由工投融资租赁公司将该等设备出租给锦丰纸业使用,租赁期间,锦丰纸业对租赁设备没有处分权,锦丰纸业对租赁设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在锦丰纸业清偿该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即支付完毕约定的租金并办理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前,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工投融资租赁公司。

45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或使用前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等。锦丰纸业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除前述融资租赁设备外,不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五)锦丰纸业的税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

税率、获得的主要财政补贴以及纳税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获得的财政补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锦丰纸业获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六)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发生变化,锦丰纸业及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的借款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作为借款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含融资租赁合同)共有5项,其具体情况如下:

46序借款金额(万合同签署贷款方期限担保号方元)日

锦丰宜宾商业银行股2025.05.13-福华农科投资集

11000.002025.5.13

纸业份有限公司2026.05.13团、张华、王蕾

锦丰成都银行股份有2025.09.22025.09.24-福华农科投资集

21000.00

纸业限公司温江支行42026.09.23团、张华、王蕾

锦丰成都工投融资租2025.07.22025.08.15-福华农科投资集

37663.50

纸业赁有限公司42028.08.14团、张华、王蕾

锦丰成都工投融资租2025.07.12025.08.15-福华农科投资集

47000.00

纸业赁有限公司72028.08.14团、张华、王蕾宜宾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锦丰2023.5.24-

5托贷款,福华农8700.002023.5.24无

纸业2025.12.22科投资集团是委

托人)

(八)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丰纸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剥离资产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锦丰纸业的剥离资产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丰纸业不存在新增剥离资产的情况。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和员工安置。

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未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

完成后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47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锦丰纸业100%股权,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锦丰纸业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锦丰纸业的关联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2023年和2024年、2025年

1-5月财务报告以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化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5月2024年2023年

项目交易前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后

出售商品/

128.3294.30134.58151.97102.1325.35

提供劳务

115372.2116138.6264808.2

营业收入277351.14278107.89264927.05

086

占营业收

0.11%0.08%0.05%0.05%0.04%0.01%

入比例

采购商品/

4538.33746.9112281.901956.2610433.343671.48

接受劳务

218768.9

营业成本94213.0395235.81227933.75229036.52220703.30

5

占营业成

4.82%0.78%5.39%0.85%4.77%1.66%

本比例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前,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5月上市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比例为0.04%、0.05%及0.11%,本次交易完成后,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5月上市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比例下降至0.01%、0.05%及0.08%,2024年上市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比例基本保持不变。本次交易前,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5月上市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交易占营业成本比例为4.77%、5.39%

及4.82%,本次交易完成后,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5月上市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交易占营业成本比例下降至1.66%、0.85%及0.78%。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有所降低。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恒丰集团、间接控股股东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张华及其控制的竹浆纸业均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已对其构成合法和有效的约束,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能够有效避免关联

48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并保证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恒丰集团、间接控股股东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对其构成合法和有效的约束,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能够有效避免上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恒丰纸业履行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1.2025年4月25日,恒丰纸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并已公告。

2.2025年5月23日,恒丰纸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并已公告。

3.2025年11月28日,恒丰纸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并将随后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丰纸业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不存在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十、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恒丰纸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本次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有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

49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化,仍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的交易各方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相

关协议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具有可执行性;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按照约定交割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有必备的执业资格;本次交易已经行了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在成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后,本次交易即可生效并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5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署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焦彦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杨静

_____________李北年月日

51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