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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纸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启富律师、陈秋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分别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做出关于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4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2026年5月7日,本次股东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梁

德权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975770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1%。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共99名,所持股份共计2800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经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已公告的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未审议其他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记名投票后,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38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6%;反对73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328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47%;反对99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6%;弃权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05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20%;反对99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1%;弃权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254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10%;反对112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9%;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4.《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123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10%;反对125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9%;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36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8%;反对73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11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3%;反对86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8%;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88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953%;反对86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08%;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所要求的最低票数,获得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外,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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