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贵所提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申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请),于2025年6月27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谢军、刘恺,现将谢军拟变更为燕玉嵩。
变更事由:原担任恒丰纸业公司本次交易申请的签字会计师谢军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连续5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故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签字会计师,亦不能签署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及包含备考审阅报告财务数据的反馈问询回复等相关核查意见。
本人承诺:
一、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本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恒丰纸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地址: 杭州市钱江路1366号
邮编: 310020
电话: (0571) 88216888
估直- (0571) 88216999
承 诺 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贵所提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申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请),于2025年6月27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谢军、刘恺,现将谢军拟变更为燕玉嵩。
变更事由:原担任恒丰纸业公司本次交易申请的签字会计师谢军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连续5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故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签字会计师,亦不能签署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及包含备考审阅报告财务数据的反馈问询回复等相关核查意见。
本人基本情况:燕玉嵩,于2014年12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110101300477,于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于2019年10月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谢军、刘恺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恒丰纸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中国注册会计师:
燕玉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地址: 杭州市钱江路1366号
邮编: 310020
电话: (0571) 88216888
传真: (0571) 88216999
承 诺 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贵所提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申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请),于2025年6月27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谢军、刘恺,现将谢军拟变更为燕玉嵩。
变更事由:原担任恒丰纸业公司本次交易申请的签字会计师谢军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连续5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故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签字会计师,亦不能签署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及包含备考审阅报告财务数据的反馈问询回复等相关核查意见。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燕玉嵩、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14年。
谢军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谢军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谢军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谢军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燕玉嵩同意承担签字注册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谢军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燕玉嵩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燕玉嵩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谢军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燕玉嵩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恒丰纸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克晶
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