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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28 查看全文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1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节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以及该等机构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3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4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6(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7(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

上报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

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8(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按时编制定期报告报送公司财务内控中心;

(二)重大事件报告。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处报告,同时告知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秘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9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

10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

行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但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秘处将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阅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二)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予以审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三)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一)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秘处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并提交相关部门会签;

2.董事会秘书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阅;

3.涉及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批、由董事长签发;

4.涉及监事会决议的,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5.董事会秘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6.董秘处将临时报告文稿抄送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需要进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事件发生或拟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

要求向董秘处提交相关文件;

2.董秘处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会签;

3.董事会秘书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阅;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批、由董事长签发;以

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5.董事会秘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6..董秘处将临时报告文稿抄送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涉及以下情形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1.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3.其他依法可以直接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监管部门、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及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11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权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董秘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董秘处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秘处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董秘处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其他证券发行文件、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

12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下属子公司的有

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秘处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13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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