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本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重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筹要求,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的三名独立量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王惠明、韩路、李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
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得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疆塔里术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