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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薪酬与经营

业绩、个人履职业绩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董事。内部任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外

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分类管理。独立董事仅发放固定津贴。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不领取年薪。内部任职董事、高管执行本办法完整年薪体系。

第三条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1—(一)业绩匹配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评价结果紧密挂钩,杜绝旱涝保收。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责任、经营风

险、履职贡献相匹配。

(三)合规透明原则。薪酬制定、审议、发放、披露全流程履行法定程序。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设置绩效递延支付、薪

酬追索扣回机制,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约束。

第四条内部任职董事、高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总额比例不低于50%。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负责起草、修订本办法;制定董事、高管绩

效考核标准;拟定薪酬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组织年

度、任期绩效评价。

(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完成薪酬核算、发放、台账管理。审计部门每年对薪酬发放合规性开展核查。

—2—第三章绩效考核管理

第七条绩效评价周期与依据

(一)实行年度绩效评价,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

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增设任期考核。

(二)绩效评价财务指标唯一依据为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不得使用未审计预估数据核算薪酬。

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绩效评价得分是核定当年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兑现比例的核心依据。公司由盈利转亏损、亏损扩大时,董高平均绩效薪酬同步下调,未下调的,年度报告专项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独立董事领取固定年度津贴,津贴标准经股

东会审议确定,为税前金额。除固定津贴外,不得在公司及关联方获取其他报酬、福利。

第十条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不领取年度薪酬。

第十一条内部任职董事、高管薪酬结构

(一)基本薪酬。保障履职基础收入,根据岗位价

值、区域及行业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

—3—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得分综合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依法实施任期绩效奖励、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奖励等,设置多年业绩解锁条件、分期兑现。

第五章薪酬发放与递延支付

第十二条基本薪酬发放

基本薪酬平均分摊至12个月,按月足额发放,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

第十三条绩效薪酬预发、清算与递延

(一)年度内可按月预发不超过当年预计绩效薪酬

的50%,月度预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测算依据。

(二)次年完成年度审计、绩效评价后统一清算,实行多退少补。经核定当年实际绩效薪酬低于全年累计预发总额的,超额预发金额依次从当期兑现绩效、当年递延绩效、后续年度应付薪酬及未兑付中长期激励中抵扣。抵扣后仍有缺口的,公司有权向相关人员全额追回超额发放资金。

(三)实行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原则上当年核定绩

效薪酬80%当期兑现,剩余20%滚动递延至下一考核年度发放。递延支付部分依据下一年度业绩情况调整兑现金—4—额,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营大幅亏损的,递延部分相应扣减或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兑现

中长期激励分期兑现,设置多年解锁期,每年兑现比例不超过50%;未达到年度业绩解锁条件的,当年激励不予兑现。

第十五条岗位变动、离任薪酬结算

(一)岗位调整、正常退休、组织调动、因公丧失

劳动能力,按实际任职时段核算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按在岗任职出勤比例兑现。

(二)个人主动离职、因违纪被解聘、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未兑现绩效薪酬、递延薪酬、中长期激励全部不予发放。

第六章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六条可追索扣回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公司有权停止支付未发放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并全额/部分追回已发放薪酬:

(一)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财报追溯重述,虚增经营业绩获取超额薪酬。

(二)董高履职过错,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

—5—(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保

责任事故等,本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四)违反廉洁从业、法律法规,受到监管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五)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追索执行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算应扣减、追回金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的,公司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追偿。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本办法制定、修订、调整薪酬结构、推出

中长期激励方案,经股东会审议后,发布临时公告完整披露制度全文、审议流程、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向股东会报告董高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薪酬发放情况,并在年度报告完整披露以下内容:

(一)薪酬决策流程、关联回避执行情况、薪酬确定依据。

(二)全体董事、高管单人薪酬明细:基本薪酬、当期绩效、递延薪酬、中长期激励兑现金额。

—6—(三)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绩效薪酬与业绩联动匹配情况。

(四)绩效递延支付比例、中长期激励分期兑现安排。

(五)报告期内薪酬追索、扣减、激励终止相关情况。

(六)当年亏损但绩效薪酬未下调的专项说明。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发生更新,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重组、业务转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修订草案,履行“董事会初审→股东会审议”全套程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董事、高管薪酬制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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