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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微电子: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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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林功承律师事务所http://:www.gongchenglaw.com

JILINCONGCHENCLAW FIR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2023]第10084号

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

1

音林动承律的事务所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

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参会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214,326,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言接动承律师事务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司公告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律师、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根据有关规则,现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604,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604.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604,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4%;

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

务所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604,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217,555,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215,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提案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有关贷款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555,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215,785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555,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215,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555,286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215,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承律费事务所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604,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604,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77,61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73%;反对166,8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同意217,604,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4%;

反对1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7,555,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215,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6,520,9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

事转动承信的事务所

的99.4259%;反对1,250,0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曹锦彭先生为公司

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217,506,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GCL上

6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银合路500号伟峰?领袖领地(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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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林功承律的事务所E-mail:gongchenglgongchengi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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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

经办律师:段军段平

12201201310492438

中国律师

经办律师:郝志科郝志新

12201201210207312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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