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
1/4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提名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为董事会秘书处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
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4(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出现下列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要求召开;
(二)提名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
(三)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电子邮件、电话通知、邮寄或专人
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3/4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妥善保存。相关会议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中的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