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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功瀛(长)字[2025]第10167号
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8日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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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参会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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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43,425,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70%;反对3,98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6%;弃权18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的议案,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功承流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区银查路500号伟峰:领袖领地2/4层 WINTELL&COCHANGCHUNOFFICE:2/4F,TOWER1OFWEIFENGKING5PALACE,500YINXINGROAD,JINGYUE DISTRICT,CHANGCHUN,JILIN PROVINCE: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功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