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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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346-3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列席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15时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及配合相关疫情
防控工作的需要,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
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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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
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9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0月18日15点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
江铜国际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的代表共计15名,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7,829,167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6.72%。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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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对于涉及影响
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吴东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张建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五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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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二〇二二年十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