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60981-2 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江西铜业”)的委托,担任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至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宜(即发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临2026-021))前六个月至《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股票交易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专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分拆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
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3.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分拆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律师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等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分拆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声明和保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发布本次分拆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
披露前一日,即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7月16日。
二、本次分拆的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江铜铜箔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根据本次分拆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中金公司于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1.资管业务管理的账户交易情况
单位:股交易情况股份变动情况核查期末持股情况买入1860800516700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交易情况股份变动情况核查期末持股情况卖出1401200
2.自营类(含做市)账户交易情况
单位:股交易情况股份变动情况核查期末持股情况买入24536444卖出24269297红息(利)140917申购赎回股份减少5431475122288申购赎回股份增加4182700融券券源划拨划出9500融券券源划拨划入37000
3.融资融券专户交易情况
单位:股交易情况股份变动情况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红息(利)1200买券还券划入115700卖券还款资金划入128580
融券卖出股份融出96800-融券券源划拨划出37000融券券源划拨划入9500现券还券划入7200
就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情形,中金公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分拆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江西铜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分拆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形。
本公司同意委托江西铜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信息。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自营类(含做市)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资产管理账户买卖江西铜
业 A 股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铜
业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部分自然人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股序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自查期间
姓名自查期间职务/关系号股数股数末持股数
1刘辉江西铜业副总经理吴军之配偶100080000
2黄芳恩江铜铜箔副总经理5005000
3黄强江铜铜箔设备工程部经理300030000
4郭国卿江铜铜箔财务管理部副经理300100200
江铜铜箔财务管理部副经理郭
5黄建琪1300900400
国卿之配偶
6杜阳鹏江铜铜箔企业管理部运营主管2002000
江铜铜箔企业管理部副经理周
7周韬130013000
慧华之配偶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黄芳恩、黄强、郭国卿就其各自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
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
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杜阳鹏就其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不知道本次分拆的具体方案,
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工作,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4.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
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辉、周韬就其各自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和承
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不存在任何人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黄建琪就其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亲属未向本人披露有关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不存在任何人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军就其亲属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不知道相关内幕信息,不
存在向其披露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情况,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3.本人不存在向包括本人亲属在内的任何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任
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本人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郭国卿、周慧华就其亲属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声明
和承诺:
“1.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2.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并未向其披露本次分拆的
内幕信息,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向包括本人亲属在内的任何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任
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本人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6.本人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人保证本声明与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
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和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江西铜业 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