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投资者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如股东、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持有人等;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与方式
第六条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
金运营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3(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
4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
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
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新媒体平台、电子邮箱及其他方式。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六条除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积极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回答相关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
5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参加说明会。公司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6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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