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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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公司总部九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曾智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
所律师和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2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51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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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970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884%;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1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1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9391%;
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970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884%;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1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1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9391%;
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970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884%;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1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1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9391%;
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970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884%;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1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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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1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9391%;
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832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8656%;反对15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1344%;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74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2948%;
反对1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7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835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8686%;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1314%;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77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3105%;
反对1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68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835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8686%;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15%;弃权1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1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77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3105%;
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608%;弃权1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628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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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691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8.8564%;反对115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1.0237%;弃权1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1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33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3.9980%;
反对1156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5.3734%;弃权1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628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835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8686%;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15%;弃权1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1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77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9.3105%;
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608%;弃权1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628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第5页共5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公章)胡剑平
负责人:
许龙江邹津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