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皓核字[2026]00001020号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截止2025年12月31日)目录页次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1-2说明
二、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违规担保1-1解除情况表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违规担保1-2解除情况表注释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6]00001020号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后附
的2025年度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
编制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是通葡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将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通葡股份公司披露违规担保解除公告所依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通葡股份公司2025年度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应当与通葡股份公司披露的违规担保解除公告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通葡股份公司披露违规担保事项解除情况公告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1页附件1: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
附件2: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注释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幻彤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范晶晶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第2页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注释
2017年1月16日,公司时任实控人尹兵私自使用公司印章与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鼎华)、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四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大连鼎华向大连嘉得提供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按年利息8%计算利息,应由尹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月14日,因大连嘉得逾期未还款,公司时任实控人尹兵再次私自使用公司印章与大连鼎华、大连嘉得四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写明截止2019年12月31日,大连嘉得累计拖欠大连鼎华借款本金2亿元,利息6936.99万元,大连嘉得承诺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并由尹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7月7日,大连鼎华作为申请人,以大连嘉得、公司、尹兵作为被申请人,向
大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关于上述案件的仲裁通知。本案件于2022年11月17日在大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审理,于2022年12月30日线上开庭审理。
公司在收到大连仲裁委的仲裁通知前,从不知晓案涉借款和担保的存在,大连鼎华也未曾向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与担保流程进行了自我核查,未发现与上述协议相关的任何担保合同文本及提供担保的有关内部审批流程的有关记录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4日出具[2021]大仲字51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金2亿元,截止仲裁申请日(2021年7月7日)的利息10573.20万元,以及自2021年7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每日按65753.42元计算的利息;
(2)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50.00万元;
(3)被申请人尹兵就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上述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申请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1、2项
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1191819.00元(申请人已预交)、保
全费50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大连嘉得、尹兵承担,在被申请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