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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宁波韵升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4 查看全文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可能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合法、合规。

7、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

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计划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7.3亿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包头强磁增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包头强磁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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