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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0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

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向外

部主体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筹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兼顾

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投资中心、财经中心是为公司筹资的牵头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

相关筹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筹资策略、筹资方案和筹资计划的拟定和报批,中介和金融机构的联络、相关资料的准备、协助申报等,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其他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全面配合、协助办理。

第六条证券投资中心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管理部门,同时负责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财经中心是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筹资活动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证券投资中心和财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未经审批授权不得自行对外筹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十一条公司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公司资金、筹资成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

第十二条公司筹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综合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十三条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公

司还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五条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改筹资方案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

保、信息安全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二节筹资策略

第十七条为实现筹资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战略目标,证券投资中心、财经中心须对资金筹集制定长期和短期筹资策略。筹资策略是决定公司筹资效益最重要的因素,是公司筹资方法选择和运用的依据,主要包括筹资风险评价准则、筹资时机、筹资规模和筹资组合等方面。

第十八条筹资风险评价准则:

(一)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做

到以“投”定“筹”;

(二)筹资时应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筹资期限要适当,负债率和还债

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做到量力而行;

(三)对筹集到的资金、资产、技术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做到“筹有所用”;

(四)筹资要充分考虑税收政策及其他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三节筹资方案与计划的编制

第十九条在编制筹资计划之前,证券投资中心、财经中心应根据筹资风

险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形成筹资方案,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财务预算合理安排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

(二)分析、计算和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的利弊;(三)分析筹资成本、潜在的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还计划,根据前期预算的完成情况分析其对本期预算的影响;

(四)分析方案的可行性,选择适合企业的筹资方式,确定企业最佳的资金成本,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五)以筹集的资金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为基础,逐一对比筹资条件,选取

筹资成本最小、风险最小、利益最大的方案,形成筹资计划。

第四节筹资方案与计划的核准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授权证券投资中心门起草具体的方案与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投资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财经中心起

草具体的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财经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采用各级申请、集中核准的办法,由财经中心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年度借款额度作出计划安排,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具体实施。

在按相关规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由财经中心提出筹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筹资计划核准后,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筹资手续及合同签署,合同内容

应明确筹资人、筹资金额、利率、筹资期限、利息及本金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在经过公司法务专员审核无异议并经相应审批后签署。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足额取得相关资产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节筹资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同时,筹资的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经中心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

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完善。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经中心、证券投资中心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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