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问询、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或者披露的时间、方式不符合监管要求等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1(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3%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以
2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
的转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盈利,实际亏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差异
幅度达20%以上。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3(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发生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董事会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经合法程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第二十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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