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
1.提升公司管理质量,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与效率,增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增
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2.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3.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遵循健全性、制衡性、合理性、独立性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责令公司整改,并向股东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
公司经理层负责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
-1-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建立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1.内部环境: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
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等;
2.目标设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部
分解和落实;
3.风险评估和对策:公司对影响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
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制定应对措施;
4.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
5.信息沟通:识别、收集公司内、外部信息,并向公司相关人员传递;
6.监督检查:通过持续、专项监督评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货币资金、担保与融资、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子公司管理、不动产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
合同与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
第八条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职务分离、授权批准、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九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业务环节:
1.销售及收款环节:包括合同签订、信用管理、交付货物、开具销货发票、确
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2.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合同签订、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告或处理退货记录、-2-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3.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出用料清单、储存原材料、投入生产、计
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质量控制等:
4.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5.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
财务人员的授权等;
6.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
记录等;
7.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担保、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的
授权、执行与记录等:
8.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金融衍生品及
其他长、短期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执行、保管与记录等:
9.研发环节: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
件保管等;
10.人事管理环节:包括雇佣、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个人所得税、薪酬记录、薪酬支付、考勤与考核等;
11.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收集、审核、披露、存档等,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防范信息披露违规风险;
12.资金占用管控环节:建立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防控机制,定期
排查资金占用情况,严禁违规资金占用行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规范
-3-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以下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
1.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派
或提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2.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
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3.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4.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5.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
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
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外汇风险管理等:
6.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公司可比照上述要求,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公司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评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商品或证券为基础的期货、期权、远期、调期等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认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性质和风险,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4-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下列要求,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内部控制:
1.合理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目标、套期保值的策略:
2.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制度,包括交易员的资质、考核、风险隔离、执
行、止损、记录和报告等的政策和程序;
3.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报告制度,包括授权、执行、或有资产、隐含风
险、对冲策略及其他交易细节;
4.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职责、记录和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对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重大投资、危机管理等活动制定相关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章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并结合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确保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关联人资金占用防控机制,定期排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资金占用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资金占用行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按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
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将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与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对各控股子公司和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5-第二十条公司由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检查监督人员,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
2.公司各控股子公司、部门及其他下属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
3.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
4.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
5.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
6.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激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公司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
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
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或人员是否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
-6-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内控评价报告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4.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5.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6.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7.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7-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细则作为本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