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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8日14:30在贵州省

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管中心 A 栋 304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薛梦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1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1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并于

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决定于2026年

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30在贵州省

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管中心 A 栋 304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2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2026 年 5 月 18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24275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303%。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29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7%。通过现场和网络

参加本次会议的投资者股东共29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5331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00%。

3.3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3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1)公司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3)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4)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7)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8)公司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9)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11)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2)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

4.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中的议案1-12已经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议案1-12及相关资料已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会议资料已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和新

增其它议案情形。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4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议案均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5.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526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本议案获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5264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本议案获通过。

(3)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5265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5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本议案获通过。

(4)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526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本议案获通过。

(5)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261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06%;反对

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79%;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6115%。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125265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40300股,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6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001%;反对

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94%;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6205%。

本议案获通过。

(7)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125263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84%;反对

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94%;弃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922%。

本议案获通过。

(8)公司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9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0%;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3%;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0%;反对

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7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3.5393%;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7%。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245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5%;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4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472%;反对

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08%;弃权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120%。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25261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反对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06%;反对

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82%;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8012%。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8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本议案获通过。

(11)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125263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本议案获通过。

(12)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125244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本议案获通过。

*独立董事制度(2026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25105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反对19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5%;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本议案获通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25102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1%;反对19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9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2%;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本议案获通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25104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8%;反对19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6%;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本议案获通过。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25104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8%;反对19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6%;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本议案获通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25100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5%;反对19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3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本议案获通过。

5.3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8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10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4225056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000股,以上关联股东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8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11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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