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3日14:30在山东省
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8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薛梦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1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4:30在山东省
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8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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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24275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303%。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2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47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8%。通过现场和网络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842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61%。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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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1)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4)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5)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9)公司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10)确定公司董事2024年度报酬
(11)确定公司监事2024年度报酬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1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1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1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4.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中的议案1、3-10、12-16已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议案2、11已经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议案1-16及相关资料已
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会议资料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和新
增其它议案情形。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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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议案均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5.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091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1%;反对2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9%;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本议案获通过。
(2)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090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3%;反对28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4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本议案获通过。
(3)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061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5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权股份总数的 99.7189%;反对 28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7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本议案获通过。
(4)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8078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2%;反对29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4%;弃权4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本议案获通过。
(5)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8091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1%;反对29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4%;弃权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本议案获通过。
(6)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72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6%;反对34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8%;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47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90%;反对
3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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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8.2261%;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128095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1%;反对32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5%;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70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027%;反对
3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38%;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35%。
本议案获通过。
(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128115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7%;反对27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7%;弃权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本议案获通过。
(9)公司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3815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57%;反对29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41%;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7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15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57%;反对
2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1%;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102%。
本议案获通过。
(10)确定公司董事2024年度报酬
表决结果:同意128021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3%;反对3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弃权7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96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350%;反对
3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01%;弃权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249%。
本议案获通过。
(11)确定公司监事2024年度报酬
表决结果:同意128023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5%;反对32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8%;弃权7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98912股,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8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17%;反对
3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34%;弃权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249%。
本议案获通过。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28058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7%;反对29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0%;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33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55%;反对
2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02%;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343%。
本议案获通过。
(1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表决结果:同意128086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8%;反对28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本议案获通过。
(1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表决结果:同意128101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9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权股份总数的 99.7500%;反对 27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8%;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本议案获通过。
(1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表决结果:同意128087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2%;反对28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本议案获通过。
(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表决结果:同意128102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27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8%;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本议案获通过。
5.3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剩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9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4225056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000股,以上关联股东回避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10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关议案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23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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