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0证券简称:三房巷公告编号:2026-028
转债代码:110092转债简称:三房转债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化”)、江苏兴
业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塑化”)、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新材料”)。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提供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1536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总额936853.41万元,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总额60000.00万元,合计对外担保总额996853.41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逾期36751.5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7.62%。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合计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206.6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实际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海伦石化和兴业塑化分别与江阴澄港盛合化工有限公
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海伦石化以其位于利港街道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兴业塑化以其位于澄杨路1388号和周庄镇运伦路8号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作为抵押物,为海伦石化、兴业塑化与江阴澄港盛合化工有限公司签订
1的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60000.00万元。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无锡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向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海伦石化提供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
124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本次担保为
原担保合同到期重新签订。
3、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信银行无锡
分行向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兴业塑化提供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68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信银行无锡
分行向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兴宇新材料提供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64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无锡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与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兴业塑化签订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信用证开证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
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本次担保是原担保合同的重新签订。
上述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日和2025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含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 12月 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2本次担保金额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在额度范围内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法定代表人何世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85786成立时间2003年05月28日注册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20号注册资本43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精对苯二甲酸、混苯二甲酸、苯甲酸、溴化钠的生产、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品);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黄
金饰品、黄金制品、聚酯切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资产总额1487585.831503546.78
负债总额966535.07962388.73
3资产净额521050.76541158.04
营业收入1365139.021335602.22
净利润-46534.28-27477.39
(二)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97.37%股权,本公司持有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2.63%股权法定代表人沈洪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1683406XR成立时间1999年10月18日注册地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路1号注册资本19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生产 PET树脂及其制品;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在
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塑料制品制造(依经营范围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725763.64681249.35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413639.80353853.91
资产净额312123.84327395.44
营业收入1217997.121093019.38
净利润-15271.60-16118.68
4(三)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持有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100%股权法定代表人李屹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750047430R成立时间2003年06月16日注册地江阴市周庄镇海伦路8号注册资本8256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生产非纤维用聚酯切片;黄金饰品及其他黄金制品的零售、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46870.03169911.0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85256.69101401.34
资产净额61613.3468509.70
营业收入187448.50270464.01
净利润-6896.36-2095.1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海伦石化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协议》主要内容
抵押权人:江阴澄港盛合化工有限公司
抵押人: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即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5司)对抵押权人(即江阴澄港盛合化工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抵押人愿意根
据本协议的约定,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基于采购合同的垫资款、资金利息、信用证货款、代理费、
关税、增值税、保证金、因海关审价而增加的税费、银行费用、仓储费、港杂费、
保险费以及抵押人应承担的汇率损失等其他任何费用、款项及税金;债务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
接损失;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或由于债务人违反主合同、或由
于抵押人违反本协议而导致抵押权人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
通讯费、翻译费、保全担保费等。
2、双方同意本次抵押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陆亿元,最高债权
确定期限为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款可作为办理抵押登记所用,不得视为对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面积抵押物价名称抵押物坐落权证号用途(m2) 值(万元)
利港街道兴港社区、苏(2022)江阴市不工业用
土地54125.203898.48
龙港社区、滨江路北动产权第0054403号地
利港街道兴港社区、
无证房产4755.13621.37工业
龙港社区、滨江路北附属物(厂区利港街道兴港社区、
道路、围墙18.7附属物
龙港社区、滨江路北
等)构筑物(混凝利港街道兴港社区、
3199.82构筑物土水池)龙港社区、滨江路北
合计7738.37
(二)兴业塑化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协议》主要内容
抵押权人:江阴澄港盛合化工有限公司
抵押人: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即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对抵押权人(即江阴澄港盛合化工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抵押人愿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
6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基于采购合同的垫资款、资金利息、信用证货款、代理费、关税、增值税、保证金、因海关审价而增加的税费、银行费用、仓储费、港杂费、
保险费以及抵押人应承担的汇率损失等其他任何费用、款项及税金;债务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
接损失;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或由于债务人违反主合同、或由
于抵押人违反本协议而导致抵押权人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
通讯费、翻译费、保全担保费等。
2、双方同意本次抵押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陆亿元,最高债权
确定期限为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款可作为办理抵押登记所用,不得视为对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3、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面积抵押物价名称抵押物坐落权证号用途(m2) 值(万元)
苏(2024)江阴市不动工业用
土地澄杨路1388号146875.109958.13
产权第0004622号地
苏(2024)江阴市不动
房产澄杨路1388号62644.946270.70工业
产权第0004622号
无证房产澄杨路1388号79302.0115155.83工业附属物(厂区道澄杨路1388号386.03附属物路、围墙等)构筑物(混凝土澄杨路1388号694.80构筑物
水池)
周庄镇运伦路8苏(2019)江阴市不动工业用
土地329817.0024208.57号产权第0024048号地
周庄镇运伦路8苏(2019)江阴市不动
房产254418.3041703.14非住宅号产权第0024048号周庄镇运伦路8
无证房产19406.342271.44工业号附属物(厂区道周庄镇运伦路8
993.53附属物路、围墙等)号构筑物(混凝土周庄镇运伦路8
226.03构筑物
水池)号
合计101868.20
(三)公司为海伦石化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7保证人: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3月
11日至2026年12月2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12400.00万元
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
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8(四)公司为兴业塑化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
内容
保证人: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3月
16日至2026年12月2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6800.00万元
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
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9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公司为兴宇新材料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
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3月
16日至2026年12月2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6400.00万元
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
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
10责任。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六)公司为兴业塑化与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甲方(保证人):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债务人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
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30日。
2、保证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
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
11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4、保证责任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
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且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与决策实施有效管控,并可及时、充分地掌握其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整体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总额936853.41万元(含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94.17%;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总额6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44%。上述担保总额合计996853.41万元(含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206.6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逾期36751.5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7.62%。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