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00号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目录页次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1-4
专项说明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78号院首汇广场10号楼[100141]
电话:86(10)68278880传真:86(10)68238100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00号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351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三房巷公司近2年
平均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的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
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2400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4及财务报表附
注十、关联方及其交易(四)关联方交易、9.其他说明所述,2024年度,三房巷公司对关联方三房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回款速度变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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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金额增加,关联方交易主要为 PTA、配件、租赁费、软化水、电费等,报告期应收账款关联方组合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关联方组合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6个月以内303562.20
6个月-1年134441.048066.466.00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438003.248066.461.84
续: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关联方组合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6个月以内280094.50
6个月-1年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280094.50
三房巷公司 2024 年度 PTA 销售情况如下:
数量:吨交易内容对关联方销售数量对非关联方销售数量合计
自产 PTA 149428.94 13711.50 163140.44
外购 PTA 829020.38 829020.38
汇总数量(吨)978449.3213711.50992160.82
汇总金额(人民币万元)478961.626996.77485958.39
2024 年度,三房巷公司自产 PTA 数量为 1401270.32 吨,外购
PTA 数量为 2041595.22 吨,合计当期增加 3442865.54 吨,当期减少3532125.21吨,其中:自用数量为2539964.39吨,销售数量如上表所示。
截止2025年4月27日,应收账款增加97642.25万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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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42.94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286902.55万元,应收账款关联方
组合账面未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5年4月27日余额
关联方组合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6个月以内184093.10
6个月-1年102809.456168.576.00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286902.556168.572.15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三房巷公司已就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
附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由于以上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也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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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或情况,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盛青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闫彦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