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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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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审共》(《顺财会¥永姐》,注商LY1)(工10AZZOZ)《贝财会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汉马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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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世公期具份处国要支性分人》日(u0.U00SSSMMM)拉网记曾交类亚供土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身份证明、委托书、表决票等
凭证资料。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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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通过现场及电
子文件传输方式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该公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在公司办公楼
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9日,
此外公告还说明了网络投票系统及其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
2022年9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楼四楼
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范现军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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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一人,
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255,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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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计提2022年半年度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2.《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增加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
增加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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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中的第1、2、3、5项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中的第4项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中的第1、2、3、4、5项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了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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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1.审议《关于计提2022年半年度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3,258,7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36,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88%;
反对:36,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12%;
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3,269,7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2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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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493%;反对:2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507%;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申请增
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3,269,7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2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493%;反对:2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507%;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和融资租赁机
构申请增加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3,258,7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36,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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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88%;
反对:36,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12%;
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3,258,7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36,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88%;
反对:36,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12%;
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和表决,亦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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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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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孙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