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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马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1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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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9601110传真:025-896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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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工列由 ZZOZ)《贝财会大来处后公计工》(会理共国中注商土)会员变(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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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22 年 12月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公司于 2022 年 1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6、公司于 2022 年 12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7、公司于 2022 年 1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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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于2022 年 1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9、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0、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1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5、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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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因受疫情影响,通过网络视频的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通过电子文件传输方式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12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13日。

2022年12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该公告,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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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在公司办公

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公告还说明了网络投票系统及其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等事项。

2022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会议规则及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16日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楼四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范现军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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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凭证、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凭证、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8,783,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8%。因受疫情影响,部分股东以网络视频方式参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9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25,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等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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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的第1、2项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中的第2项议案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议案中的第1、2项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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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需特别决议的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了现场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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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05,448,7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193,60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4%;反对:160,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2,193,6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4%;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情况:

关联股东“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193,60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4%;反对:160,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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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INCKE法律意见书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6%;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亦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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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盈(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刘卓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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