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修订首开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1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提升企业形象并加强宣传,维护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和并表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参股公司实施对外捐赠行为的,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捐赠活动涉及与首开品牌宣传等有关工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
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对外捐赠实行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权责清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及子公司拥有
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确保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
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
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
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2—首开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12)
第七条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财务方面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每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均应由经办单位拟订捐
赠方案逐级上报,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累计捐赠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的任何对外捐赠,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三)经办单位拟订的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
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其中实物资产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第十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2%。(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一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一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二条在捐赠行为完成后,经办单位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经办
单位负责将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妥善存档备查,并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公司。
—3—首开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12)
第十三条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
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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