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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沪高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1层 18 JihuiRoa7-11/F of Building A,Lianchuang Mansion,GulouDistrict,Nanjing,China,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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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15:00在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和占贵公司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类型 人数 代表股份(股) 占股本比例 (%)

出席现场会议 3 3,809.314,463 75.62

通过网络投票 34 0,400,398 0.2

合计 344 3.819,71486 75.8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股东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过程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大成是D6 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本页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景)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晨

项目负责律师:

经办律师:

任天霖

经办律师:

张泊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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