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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沪高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

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等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4.1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1.4.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4.4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4.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1.4.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2.2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2.3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5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2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6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3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3.1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3.2.1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2.2凡是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3.2.3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2.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2.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3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2.6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3.2.7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3.2.8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依据规则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3.2.9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3.2.10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3.3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3.3.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3.2重大交易;

3.3.3关联交易;

3.3.4重大诉讼和仲裁;

43.3.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3.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3.3.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3.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3.3.9回购股份;

3.3.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3.11重大无先例事项;

3.3.12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4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3.4.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3.4.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4.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4.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3.4.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3.4.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3.4.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3.4.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4.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3.4.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3.4.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4.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3.4.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4.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3.4.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4.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3.4.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4.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4.1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5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3.5.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3.5.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3.6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3.6.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3.6.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6.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7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者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3.7.1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63.7.2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3.4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7.3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3.7.4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准确、及时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7.5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3.8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4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4.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4.2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4.3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74.4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4.4.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4.4.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4.4.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4.4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4.5.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4.5.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4.5.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4.5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4.6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

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4.7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4.7.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4.7.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4.7.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7.4内部审批流程;

4.7.5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4.7.6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4.7.7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84.7.8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4.7.9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4.8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5.1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5.2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

向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5.3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

况:

5.3.1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易所申请复牌

并公告;

5.3.2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易所申

请复牌并公告;

5.3.3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

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6发表独立意见

6.1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6.2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财经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6.3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9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6.4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6.4.1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6.4.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6.4.3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6.4.4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6.4.5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6.4.6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6.5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6.6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6.7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6.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6.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06.10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交易所备案。

6.11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6.12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7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7.1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

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7.2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7.2.1董秘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经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商后,报董事长同意,在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7.2.2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7.2.3董秘室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

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7.2.4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内容(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起草,

提交董秘室汇总。

7.2.5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秘室、财务部提交所负责

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7.2.6董秘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7.2.7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根据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117.2.8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秘室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7.3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7.3.1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管理

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7.3.2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提交董秘室。

7.3.3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市规则》关于

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

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秘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7.3.4涉及《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7.3.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7.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7.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5.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7.5.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5.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7.5.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7.6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8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9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7.10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138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8.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8.2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8.3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8.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8.5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董秘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8.6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8.7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秘室负责将所

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9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9.1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9.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9.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9.4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149.5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9.6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交易所

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9.7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8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9.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9.10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9.11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0附则

10.1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0.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定期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1510.3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

10.4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附件:

1.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16附件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事项内容(可另附页)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可另附页)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相关知情人

缓或豁免事项?是?否是否已作书?是?否知情人登记表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室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17附件2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本人(证件号码:)作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指使、推荐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

5、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信息事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时间:

18附件3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填表日期:年月日因自然何知内内人姓原悉幕幕职与上知悉

名/法所在证因内信信登知情务市内登序人名单位件证件获幕息息记

人/公司幕信记

号称/政/部类号码悉信具所时类型岗的息人府部门型内息体处间位关系时间门名幕方内阶称信式容段息

注:

1.填报知情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具体内容,包括知情人所调阅的公司何种资料,可根据需要添加

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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