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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沪高速:股东提名董事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董事细则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有权提名合适人士担任本公司董事。

1.2本股东提名董事细则(“本细则”)对有关股东提名程序做出明确说明与界定。

1.3股东应参考本细则,行使其股东的权力,确保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股东于

大会上作出明智决定。

2提名程序

2.1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2.1.1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含1%)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有关选举董事的股东会日前七天送达公司。

2.1.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2.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可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2.1.4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属股东会职权。

2.2股东就2.1.1外的其他新提案需于前述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公司。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2.3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名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2.4 无论是(a)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含1%)的股东(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者,或是(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该等股东均需于提请董事会提出新的提案或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同时交付以下文件;

2.4.1有关股东资料(以验证其所持股份)及经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

样格式及内容的书面要求;

2.4.2被提名人士表明愿意接受提名担任本公司董事的书面通知;

2.4.3就被提名人士按本公司章程、上海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披露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其他公司董事聘书、公告;学历凭证;专业证书;及公司合理地要求的其他文件);如属独立董事除上述资料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本公司证券、资产、合同的权益,与本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合约方的关系)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及

2.4.4被提名人士确认所提供资料仍属全部、正确、无误并同意本公司董

事会将其所提供的资料公告的同意函。

2.5非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2.6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7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8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2.9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10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2.11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12提请应于办公时间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其通讯资料如下:

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

传真:[(8625)84466643](若先以传真提供,请同时提供专业速递公司资料及送递编号以跟踪原件)

3附则

3.1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2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3本细则应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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