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3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
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5年5月22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
19号财富嘉园A座昊华大厦 19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03600122股。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305名,所代表的股份为288132507股。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前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4.63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1877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
反对531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2.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1863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
反对530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3.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1885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
反对530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4.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1875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
反对531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5.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1940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
反对521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3722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反对521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3%;
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6.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2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110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7%;
3反对958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3%;弃权31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3110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7%;反对958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3%;
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7.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与中化财务公司、中化保理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584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3%;
反对49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35584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3%;反对49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
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8.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9900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2%;
反对10665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4%;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29900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2%;反对10665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4%;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9.关于审议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1927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5%;
反对496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3721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5%;反对496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
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10.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1091185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486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
6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11.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2086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对491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
3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12.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及合营或联营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588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0%;反对3098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8%;弃权
4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3.关于审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氟产品框架合作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00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1%;
反对462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8%;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3600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1%;反对462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8%;
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经核查,议案6、7、8、1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90198123股)、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4170233股)、中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93102734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6129032股)、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032258股)予以回避表决;议案5、6、7、8、9、13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5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姚金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