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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光股份:宝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17 查看全文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切实履行召集人的职责。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陕西省宝鸡市(公司所在地)或其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应合理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15(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交易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的提案;

2/15(十八)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律法规允许下,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除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15(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在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时,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4/15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时,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时,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九条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5/15董事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15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同时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不具有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具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

(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公司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四)见证律师;

(五)公司聘请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的专业机构的代表;

(六)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名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7/15(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股东或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存在过期、失效、涂改现象的;

(二)授权委托书字迹无法辩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字或应当加盖公章而未盖章、应当办理公证而未公证的。

第三十五条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出席会议资格,由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确认。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股东账户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当衣着整洁,衣着明显不符合出席公众会

议一般要求者,会议召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场选择和布置、席位安排、文件印刷)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8/15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会务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或妨碍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会议议程中的所有事项均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上述所有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六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拟审议的议题或提案,在会议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

9/15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顺序审议各

项议题和提案,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再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对予每个议题安排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八条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或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对原提案进行修改,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会议审议事项作必要的说明。

第五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顺序。

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持股数量,然后简明扼要的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确定。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时,不得被打断或制止,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股东之外的人员,非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提问或发言。

第五十四条股东在审议议题或提案时,可以向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审议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违反信息披露原则;

(三)其他合理理由。

第九章股东大会表决

10/15第五十五条股东出席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委托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委托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既可以集中使用投于一人,也可分散使用投于多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同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超过一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参加计票和监票,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11/15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以两种以上的表决方式召开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表决结果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向大会报告。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

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时,有权要求立即重新点票。

第十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但不需以特

12/15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并宣布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15第七十二条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二章休会与闭会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休会。会议主持人

宣布休会时,应当明确告知复会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全部议题和提案经审议表决完成后,且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无异议时,主持人可以宣布本次股东大会闭会。

第十三章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闭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存在提案未获通过,或者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制作和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四章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由董事会组织实施,但股东大会决议中明

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时,新任董事、监事在有关上述提案的决议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现金、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4/15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董事会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

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但应事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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