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18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1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财
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原则,正确
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严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合理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审计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事务。审计管理部门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八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是内部审计工作归口部门,具体管理和实施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由公司负责其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不参与考核打分,切实保护监督队伍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
(一)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
(二)审批董事会认为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重要审计报告;
(三)听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知晓的内部审计重要事项。
2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管理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相关规范、标准;
(二)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公司部署重大任务、战略规划、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协助推进本单位审计信息化建设并负责深化运用;
(四)对公司财务收支、全面预算、资产运营管理和安全环保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统筹协调审计资源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组织做好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内外部审计检查的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七)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对子公司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等;
(九)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审计机构,合理配置审计资源。保证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支持审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跨专业抽调胜任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确保审计项目质量;
(二)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业务信息系统常态开通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单位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构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切实履行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严格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
第四章审计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应当适应新时代要求,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正确把握改
3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从体制机制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
议的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推动发展。
第十五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计划机制,加强对下级单位审计工作
的统筹管理,科学制定审计计划,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管控机制,围绕审计工作管理、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迎审迎检配合等重点工作,强化全业务、全流程的审计质量统一管控。
第十七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报告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考核激励机制,对审计工作管理、审
计项目实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迎审迎检配合等重点工作开展分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机制。各级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公
司相关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子公司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报告本单位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审计事项。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接受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做好国家审计监督等内外部迎审迎检配合工作,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并落实责任,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创新机制,与时俱进,积极鼓励审计
理论、技术、方式、方法的创新突破,不断提升审计监督、过程控制、决策支撑能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审计机构与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部
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协同工作机制。
第五章审计工作权限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重视并支持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列席涉及公司治理、战略投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资产处置、重
大合同、项目采购等有关重要经营和管理决策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审计对象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记录相关资产和业务活动;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个人进行访谈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4(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资产,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暂予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
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保护和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和授
权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审计方式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实施方式分为自行审计和委外审计,具体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求开展的专项检查、合规检查、后续审计等审计调查可由内部审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涉及特定行业合规核查、财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需要独立第三方鉴证或回避关联关系、复杂专业领域等专项审计项目等可按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
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主要生
产经营部门和子公司班子成员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
性、合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二十八条专项审计是指运用审计手段,对与公司投资并购、经营管理、改革改
制等有关的特定业务或事项所进行的鉴证和评价活动,包括股权转(受)让、并购重组、重大科技研发、重大改革改制及专项管理等事项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审计调查是指审计管理部门依据管理需要对特定重要业务或管理活动事项,对有关部门或企业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可以通过查阅、查询、访谈、盘点、查看、函证、计算、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5(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结合重点工作任务,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审计项目方案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根据审计计划进度安排,成立审计项目组,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内容、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经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三)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审计对象,原则上在实施项目现场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重要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四)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组根据相关审计证据资料和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机构审核、审理,并根据审核、审理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审计项目组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进行核实,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采纳情况报送审计机构。如果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与审计机构无法就审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将争议事项、双方观点、证据材料等提请审计工作分管负责人裁定,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果仍有异议,则交由公司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裁决。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类型、目标任务和质量控制要求编写,做到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用词恰当、结论正确、格式规范。
(五)下发审计报告或问题整改通知
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结果,报送本单位管理层批准后,正式印发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意见。外部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单独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审计整改要求。
(六)审计整改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意见的落实及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6(七)审计档案归档
审计机构应当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在审计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由审计项目组具体负责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1.审计通知书、审计建议、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的申请、批示等文书;
2.审计方案、审计查询、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函及被审
计单位及个人的反馈意见;
3.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承诺书及上报资料;
4.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信函、访谈记录;
5.其他与审计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三十二条委托审计工作程序:
(一)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委托;
(二)制定审计招标需求文书,组织选聘中介机构;
(三)组织现场审计,督导审计进度,协调重大审计事项;
(四)组织会审审计结果;
(五)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审计项目组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质量管控,规范后续审计管理,健全闭环管理机制。
第八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规范,明确问题整改要求和机制。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责任任务,落实整改要求。同时举一反三,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发现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责任追究部门,涉及违纪违法的,依规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实施审计中,对企业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但对发现的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表述有关情况。
第九章审计人员管理
7第四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为审计机构配备具备
开展审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考核机制,加
大审计人员的选拔、交流和培养力度,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职业培训、评价考核、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备与开展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审计资源补充机制。除涉密事项外,在充分合理利用内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及其业务质量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兼职审计人员以及临时抽调的其他专业人员在参与公司审计工作时
应当视同专职审计人员进行管理,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章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
绩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责任
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四)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牟取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规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检查、调查的;
8(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
(四)制定限制向审计机构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的;
(五)拒不配合审计机构实施电子数据分析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在整改中弄虚作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意见的;
(八)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构的;
(九)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十)其他不配合审计监督的行为;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及各子公司党组
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执业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取消参与公司审计项目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中使用“应当”“不得”等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遵守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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