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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光股份:宝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10月1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

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第六号定期报告》工作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审计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审查、监督职能,强化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披

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陕西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相关学习培训,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提议启动聘用或者改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四)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五)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六)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向董事会提交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1/3(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规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外

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可视需要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

理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控审计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等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均应存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其他规定

2/3第十六条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

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上,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对股东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相关原件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修改程序亦同。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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