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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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
2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健康元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健康元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健康元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
3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4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2022年8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8月10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2年 8月 11日至 2022年 8月 20日,公司在官网(http://www.joincare.com/)
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2年 8月 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9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5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2年9月16日,公司首次授予423名激励对象的4945.00万份股票期权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登记手续。
2023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023年8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4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八届董事会四十一次会议和八届监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利润分配,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至10.88元/份。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2024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九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和九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6654498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监事会
对本次注销事项已发表审核意见。
2025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九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和九届监事会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因
6公司2024年业绩水平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共计
1631.4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监事会
对本次注销事项已发表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九届董事会九次会议、九届监事会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的情况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根据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2A007956 号),公司 2024 年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因此,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首次授予1368.90万份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262.50万份股票期权,合计注销股票期权1631.40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全部实施完毕。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7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姚启明
经办律师:
丁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