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或控股的公司实施,公司应确保控股公司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建立健全募集资金
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经股东会批准后,可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董事会
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审计部负责进行日常监督。每季度财务部应将该季度募集资金支付情况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文件披露的使用计划,如有差异,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其他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相抵触的,以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