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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丙娣、张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3号

中国证监会 10-12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23号

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黄丙娣、张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丙娣、张媚:

经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中旬收到有关安全生产部门对部分产线进行停产整改的通知,但你公司迟至2026年8月5日才披露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黄丙娣、董事会秘书张媚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9月21日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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