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现对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完成了换届工作。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及1名董事共4名委员组成,委员分别是:独立董事黄桂莲、周荣、刘庆伟和董事饶健华,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黄桂莲女士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委员分别是:
独立董事黄桂莲、周荣、刘庆伟,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黄桂莲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各项任职条件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要求。
二、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名称审议通过的议案名称
第十届董事会审
2025年3月24日计委员会2025年关于建议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议案
第一次会议
1.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
议案
第十一届董事会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5年4月11日审计委员会2025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年第一次会议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6.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的议案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的议案
9.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10.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审计委员会2025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年第二次会议
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审计委员会2025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
年第三次会议
1.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届董事会摘要》的议案
2025年8月16日审计委员会2025
2.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预计负债
年第四次会议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第十一届董事会
1.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5年10月17日审计委员会2025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年第五次会议
三、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审核公司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审阅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执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
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审计委员会认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为公司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委托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的资质进行了充分审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利安达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同意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由利安达承担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业务,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及时对内部审计工作做了必要的指导和督促。通过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须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时对现有内控体系文件进行修订与维护,重点关注关联交易、资金使用、合同执行跟踪等关键业务模块,规范内控制度执行,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际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架构的改革要求,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明确规定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所赋予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确保监事会职权的平稳过渡与有效履行,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行使监事会职权期间,审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工作、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在各项业务层面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内部控制整体呈现有效状态;公司董事会认真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聘任的财务总监的相关资料,认为凌炜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凌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同意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6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黄桂莲、周荣、刘庆伟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