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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2022年12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16 查看全文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展开之前,审计委员会应安排审计委员会

委员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进行磋商,以会议决议的形式确认并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计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其加强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初稿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初稿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

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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