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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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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上午9:3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7

2法律意见书

号金地中心32层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1638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741名,代表股份

182445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753名,合计代表股份1826097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88%。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部分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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