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3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6897800000
名 称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程志伟:
经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海越能源将资金通过供应商划转至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汇能鑫)及其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期间占用海越能源资金。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1年、2022年,海越能源将资金占用行为虚构成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成本、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导致2021、2022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时任总经理程志伟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汇能鑫、王彬、曾佳、程志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海越能源、汇能鑫东及当事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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