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
2、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可以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四章考核及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年度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公司有权
决定减少、暂停或者终止向其发放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请审议!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