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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股份:江山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

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

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6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

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1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2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3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履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

4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5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及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或者存在其他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公司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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