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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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689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或披露的以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现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及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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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年10月26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出相关公告。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二)2022年11月10日下午14点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
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C座1119会议室举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登记资料、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受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
次会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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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清点表
决情况及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四)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表决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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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京市嘉师事务负责人:颜对
经办律师:周书瑶
杨柳怡杨柳性
2022年11月/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