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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科技: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子)公司。

2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2.1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2.2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

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2.3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2.4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

须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2.5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与报

送的外部单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告知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2.6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

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2.7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因该单位或个人

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负有立即通知公司的义务。并且,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8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在相关文件中不使

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3责任追究

3.1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严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附则

4.1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4.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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