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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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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蹴j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5年8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网络

`弘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J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9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末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9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9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8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匝5年9月15日下午叼⒋30在咸都市高新区盛和一

路66号城南天府大厦7楼公司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兵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的交易时

间段9即⒐1⒌ 9∶25⒐ 30-刊 1∶ 301⒊ 0o~刊 ⒌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⒌年6月 9日 9∶ 15-15∶ 0o。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方式、提交会议

`点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7995315月殳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290%。

根据上证所信网络

`包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76128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月殳份总数自勺1926刊%。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3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065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4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3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1756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0550%。

`总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9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 //vote.sseinfocom/home)行 使 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 J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呆如下:

同意490418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总

的997279%;反对10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2刊97%;弃

`总权25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月殳份总数白勺0。0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叼47727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24%;反对19080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249%;`总弃权2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刊727%。

2《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0464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总的 99。 7371%;反对 77600O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8%;弃权516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月殳份总数自勺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72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刊328%:反对7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205%;

`总弃权516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67%。

3。《关于修订<超额奖励发放管理办法》自勺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89460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330%;反对170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3476%;弃

`总权58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刊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768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4%;反对1709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刊470%:

`总弃权58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36%。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呆如下:

同意482901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彳992%;反对8197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670%:弃权657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朽t月殳J/x总 数的 0。 1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21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94%;反对819796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95%;弄权65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41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献

经办律师:

‰ e475z至 n

单位负责人:

》0冫廴年九月忄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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