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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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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戚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咱9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⒛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9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匝5年6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9包括但不限于:1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太会审议通过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

议文件;

3。公司2025年5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30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弘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己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9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9未经本所同意9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9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9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5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6月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O25年 5月 15日 9公 司以公告形式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 6月 9日 下午刊4∶ O0在成都市高新区盛和

一路66号城南天府太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兵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O25年 6月 9日 的交易时

间段9即9∶1⒌9∶259∶30-伺:309刊⒊α)-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5+6月9日9∶彳5-刊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方式、会议审议的`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8刊182勺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29820%。`总

根据上证所信 J包 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4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99勺247月殳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1%。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彳9455名9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9109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47501%。`恣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9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9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9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9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vote.sseinfo.∞m/home)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网络`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9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07499刊54股阝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274%;反对7792彳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792%;弃权568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月殳份总数自勺0.093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改<月殳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勺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晷

同意607〗70365彳股9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92%;反对821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刊348%;弃权584刂40股9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月殳份总数自勺0‘09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O7668551股 9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总

的997634%;反对828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60%:弃权612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月殳份总数自勺0.10O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O0%系 由四舍五入造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9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9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Ⅱ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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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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