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盛和资源: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392证券简称:盛和资源公告编号:临2025-029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该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修订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修订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情况一览表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第一条为维护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为维护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2000]166号文批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2000]166号准,由原山西太工天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文批准,由原山西太工天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7月5日变更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7月5日变更设立,在山西省工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码为1400001006404(2015年11月5日换发的营照,营业执照号码为1400001006404(2015年业执照已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月5日换发的营业执照已调整为:统一社会

91140000701012581E)。

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2581E)。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

第五条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怡腾路399号,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新大件路289

邮政编码:610000

号1001室,邮政编码:610000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条款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条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权利。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宏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展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宏宏展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展担保有限公司”)、山西佳成资讯有限公司、西宏展担保有限公司”)、山西佳成资讯有限

深圳市殷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德雷科技开

公司、深圳市殷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德

发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220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175282.657万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5282.657175282.65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万股。175282.657万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供任何资助。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准的其他方式。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购本公司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二)要约方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质押权的标的。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股份。

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询;

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提供。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院认定无效。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新增条款(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讼。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删除该条款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删除该条款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新增条款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新增条款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新增条款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新增条款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行使下列职权: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算方案;(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损方案;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七)修改本章程;

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十)修改本章程;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决议;(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项;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议。

项;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东大会审议通过。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三十的担保;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10%的担保;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担保。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七)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股东会审议本条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东请求时;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或会议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行政法规、本章程;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合法有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意见。

律意见。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集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明理由并公告。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自行召集和主持。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请求。

监事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得低于10%。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材料。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于10%。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内容。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增加新的提案。

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东。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东;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序。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一)代理人的姓名;

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删除该条款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地方。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等事项。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持。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主持。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决结果;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或者说明;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特别决议。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以上通过。的股东。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方案;(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案;

支付方法;(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公司年度报告;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资产30%的;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30%;(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制。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前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作出详细说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前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如:托贷款等);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四)提供担保;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四)代理(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五)租赁(八)债权、债务重组;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是实物形式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贷款或权益性资金)(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七)担保和抵押(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缴出资权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许可协议(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下列情形不视为关联交易:(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十六)存贷款业务;

明书以货币形式缴纳认股款项取得股份(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和红(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利移的事项;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十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按照有关法规不视为关联交易的其它情形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

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披露利益并回

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大会后向证监会派出部门投诉或以其它方式申请处理。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第八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

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新增条款

及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

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

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会后向证监会派出部门投诉或以其它方式申请处理。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

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删除该条款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第八十七条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董事(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现任董事会提名;(1)现任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现任董事会提名;(1)现任董事会提名;

(2)现任监事会提名;(2)现任审计委员会提名;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上的股东提名。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和公告候选董事(含独立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2)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东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会选举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和公告候选董事(含独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形。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面意见。

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会的书面意见。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候选人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投票制。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在条件成熟和适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宜时,逐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结果。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提案是否通过。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就任。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年;

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起未逾3年;

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期限未满的;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内容。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可以设职工代表董事1至2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应当设职工代表董事1至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职2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工代表董事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选连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行董事职务。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意。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新增条款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删除该条款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二名责。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4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4人。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份的事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经理的工作;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授予的其他职权。事会会议决议。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会议决议。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议。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保证科学决策。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董事会在股东大(一)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董事会在股东会的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重大交易(不包括日常经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营活动)进行审查: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3)提供财务资助;(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担保;(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贷款等);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8)债权、债务重组;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出资权等);

括在内。(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的权限如下: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会审议;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议。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交股东会审议;

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经审计的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议。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对值计算。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需组织有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审批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权限的重大投资事项需报股东大会批准。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及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值计算。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需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事项需报股东会批准。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二)董事会对于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款规定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司对外担保除外);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决议;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

(三)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担保。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日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董事会对于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款规定的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三)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扣。(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

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四)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证监会批准。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

(五)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

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四)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删除该条款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券;(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报告;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会审议。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新增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新增条款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新增条款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新增条款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新增条款(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新增条款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新增条款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新增条款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新增条款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新增条款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新增条款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新增条款(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新增条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人员。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人员;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二)总经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职责及其分工;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赔偿责任。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任。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新增条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删除该条款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合理回报股东是公司的经第一百五十八条合理回报股东是公司的经营宗营宗旨。…………公司实施利润时,应当遵循旨。…………公司实施利润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如下原则和程序:则和程序: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并听取独立董事、由,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2.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2.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具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

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事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宜,在充分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序要求等事宜,在充分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回报基础上,形成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具体利润分配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方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分配方案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并直接提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并经公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司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

1/2以上同意,并经公司1/2以上的独立董事东会审议。修订后

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同意,同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3)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不

(3)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的,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详细论证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或变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修改方案。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条件并经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并经公司1/2以上的独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修改公司利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意,并经公司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过。公司变更后的现金红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变更后的现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金红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由独立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董事对其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事项。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其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性,保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行中期分红。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如存在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提议进行中期分红。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如存在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6.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行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决策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程序进行监督。如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更说明。

正:2.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确定

(1)未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

策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2)未严格履行利润分配相应的决策程序;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利润分配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四)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实际情况拟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触。

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数以及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

2.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会进行审议批准。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当年的年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相关股东不得滥用

(四)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相关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新增条款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条款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新增条款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新增条款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新增条款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新增条款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删除该条款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删除该条款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新增条款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司承继。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分割。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公告。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公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限额。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新增条款

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新增条款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新增条款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撤销;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破产。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修订后修订前(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新增条款并实施。公司原《公司章程》(2024年1月修订版本)同时废止。

注:1、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总条款由一百九十七条增至二百零九条,全文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2、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如有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章节和条款编号变化、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的调整、个别笔误、表述的更改、股东会名称、监事、监事会的取消和删除等,未逐一进行对比列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情况一览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规则》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新增条款

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反馈意见。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相关股东的同意。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意。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证券交易所备案。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合。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或增加新的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并作出决议。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人情况;

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为出席。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内行使表决权。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事主持。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代表主持。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员主持。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其推举代表主持。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三十及以上的公司,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制。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

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

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

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表决结果。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自己的投票结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或名称;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的比例;

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点和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的答复或说明;

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的规定就任。任。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新增条款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之日

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3年2月修订版本)同时废止。(2023年1月修订版本)同时废止。注:1、本次修订后,《股东会议事规则》总条款由五十条增至五十三条,全文条款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2、除上述修订外,本次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的不再逐条列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情况一览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

第五条临时会议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形。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召集和主持。集和主持。

第八条会议通知第八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可意见。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会会议的,未经委托董事书面补充授权,不得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进行表决。

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未经委托董事书面补充授权,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的表决意见。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意见。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加下划线部分)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况不予统计。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暂缓表决第二十四条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过半数独立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

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议题进行暂缓表决。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附则第三十二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3年2月修订版本)同时废止。(2023年1月修订版本)同时废止。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