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3段1号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金融中心1座1603-6室由阝编: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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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sichuan610021PRC
T+862886203818
F+862886203819W、″VV。 kingandvvood。 com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吞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7日、2026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
3公司2026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披露媒体的《盛和`弘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弘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⒋00在四川省成
都市双流区怡腾路399号盛和资源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兵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22日 的交易时间即⒐15-9∶ 25⒐ 3⒍ 1130和 13∶ 0O-15∶0O;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⒐1⒌1⒌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点本所律师认为9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及合
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5754321股占公司有表
冫失权月殳份攵自31.7062%。
`总娄勺根据上证所信网络
`包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255373月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974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4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635584月殳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45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8009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0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歹刂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或
互联网投票平台 (vote.sseinfo∞m)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柬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呆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6139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2%;反对1550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87%;弃权3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765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刊486%;反对15509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岜数的07061%;弃权3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53%。`毖
2《关于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615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8%;反对1486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191%;弃权3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78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7%;反对14861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6%;弃权3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6110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9%;反对1526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51%;弃权37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5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736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4%;反对15266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0%;弃权37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96%。`毖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6095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6%;反对176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总
的 O2608%;弃权 14560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721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84%;反对17685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2%;弃权14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5《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6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5219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0%;反对1572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100%;弃权3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517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28%;反对15723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4%;弃权3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8%。
就本议案的审议四川省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全根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关于预计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79366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8%;反 对 2O8406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582%;弃权25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296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48%:反对20840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8%;弃权2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就本议案的审议黄平、黄建荣、郭晓雷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5979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1667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59%;弃权36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605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7%;反对16676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弃权36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1%。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6176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6%;反对1508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24%;弃权32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80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毖数的99.1655%;反对15083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7%;弃权3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
9.《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6194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2%;反对1553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91%;弃权26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820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35%;反对15535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3%;弃权26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2%。
1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588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1%:反对1818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682%;弃权30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514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2%;反对181876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0%;弃权30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
11.《关于修订〈超额奖励发放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75640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5%;反对2099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096%;弃权2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白勺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26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13%;反对2099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8%;弄权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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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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