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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盘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上交所”)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以上人员和机构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审批程序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上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 2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第十一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 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4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5(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6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 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7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8(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草 案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草案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公司财务、投资、计划、生产等公司各部门按定期报告内容涉及事项分别 编制并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并经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9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10(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针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11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2(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前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15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事项,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协调、组织及办理信息披露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 16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原则上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或由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17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董事长;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18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19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 20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的信息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六十四条当公司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 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 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未披露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就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就是否需要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披露作出判断,如需决策或披露则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根据董事长意见,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等有关人员报告。 第六十九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人员。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 21供信息撰写公告文稿,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定期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股 东会、董事会审议的涉及需要单独披露的事项公告,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予以披露。 除前述事项公告以外的其他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通过后予以披露,并向董事报告; 以其他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在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以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文件等形式对外发布信息如涉及本制度有关重大未披露事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宜发布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决定不予发布。 第八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22第九章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 应披露的信息在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应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三)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构成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者利 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3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应按规定报上交所或贵州证监局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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