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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专项核查意见

目录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3

二、本次增持情况..............................................5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5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6

五、结论意见................................................7

1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能源”)委托,就贵州能源增持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贵州能源、盘江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

2专项核查意见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贵州能源、盘江股份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贵州能源、盘江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

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涉及的会

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贵州能源、盘江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州能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贵州能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650279K

-3-专项核查意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胡永忠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7-01-16

营业期限1997-01-16至无固定期限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电力、页岩气开采、煤层气开发及其主业关联项目投资;电力、热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电力和电网(含储能、智能电网、分布式微网等)项目的投

资、建设和运营;能源技术研发、咨询和服务;油气资源的勘

经营范围探、利用;燃气经营;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充电桩、新能源汽车、配售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建材、化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及零配件的生产经营;电力设备及机械设

备的安装与维修;投资、资本运营、股权管理;企业兼并重组;

财务顾问;招投标;房屋租赁;餐饮业;酒类销售;国内外贸易;自营和代理国家禁止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业

务)

根据贵州能源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

查 询 平 台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贵州能源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专项核查意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贵州能源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盘江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贵州能源直接持有盘江股份961050600股股份,占盘江股份已发行总股本的44.77%。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根据盘江股份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4-086),贵州能源基于对盘江股份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

2024年12月28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增持总金额不低于0.6亿元,不超过1.2亿元,增持价格不超过8元/股,增持资金为自有资金及增持专项贷款。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等资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贵州能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783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累计增持总金额85558893.64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等资料,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贵州能源持有公司9788841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0%。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5-专项核查意见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盘江股份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且该等事实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增持人最近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4-086),对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提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5年3月8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5-010),对增持主体的首次增持情况暨后续增持计划进行了披露。

2025年4月10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触及5%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5-012),对增持主体已按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触及

5%整数倍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5年6月28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时间过半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编号:临2025-032),对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6-专项核查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主体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陈刚

经办律师:

陈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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